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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两场世纪大审判的比较

    作者:沈永兴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8日 05版)

        历史不可忘却。一个铭记历史的国家,才是清醒、成熟并知道如何正确前行的国家。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纪念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为了牢记空前惨烈的世界大战的深刻历史教训,也是为了珍爱和平维护战后的世界秩序。然而,总有一些人患有历史健忘症,尤其是日本安倍内阁上台以来,歪曲篡改历史,为军国主义招魂,解禁集体自卫权、推行新安保法、修改和平宪法等行径,值得引起人们的警惕。唯其如此,回顾和思考战后对发动世界大战的元凶进行清算的两场大审判,即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更显必要,因为审判记录的每一页每一字,都记录着他们的累累罪行,并揭露得淋漓尽致、铁证如山,是任何人否认不了的。

        在战后如何处理战犯问题上,当时是存在不同看法的。有人主张对战犯施以报复,比软弱和烦琐的法律审判更加简单可行,苏联和英国不少人主张把这些战犯枪决、活埋或流放,就连丘吉尔首相也有过这种想法。但弗朗西斯·比尔德教授给罗斯福总统写了一封信,认为一次审判的历史意义,要远大于一场报复性屠杀,能最大限度赢得时代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也呼吁进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后来同盟国正是这样做的。

        纽伦堡审判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进行,选择纽伦堡富有寓意,因为它被称为纳粹党党代会之城,1935年又在这里通过了迫害犹太人的纽伦堡法案。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24名(缺席2人,实为22人)德国纳粹首要战犯进行审判。法庭在一年内先后开庭216次,以大量确凿的证据指控上述战犯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多项罪名。1946年9月30日,法庭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判处戈林、里宾特洛甫、凯特尔等12名战犯绞刑,无期徒刑3人,其他几人分别判20年、15年和10年有期徒刑,巴本等3人被判无罪。

        东京审判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原日本军部举行,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28名甲级战犯(缺席3人,实为25人)进行审判。两年半的审判中先后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出庭证人419人,779人提供书证、物证达4336件,审判英文记录达48412页,判决书长达1231页,最后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等7人绞刑,16人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有期徒刑。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称得上是空前的世纪大审判,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一,这两场审判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对发动世界大战的战犯进行公开审判,其规模之大、时间之长、动用人力物力之多、影响之巨大都是空前的。其二,审判以大量人证、物证、书证等无可辩驳的确凿证据,宣判了法西斯首要战犯的罪行,把他们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彻底清算了法西斯主义的滔天罪恶,对根除法西斯主义起到积极作用。其三,两场审判都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对被告进行起诉,大大拓展并丰富了国际法的空间和内容,警示那些肆意挑起侵略战争的罪犯,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四,两场审判对维护战后世界和平与国际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值得一提的是,以梅汝璈大法官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东京审判,他们日夜奋战、据理力争,为这场审判的正义、公正和成功作出了贡献。正如著名教育家顾毓琇赠言所说:“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的千百万死难同胞,到侵略国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壮烈事,以此为最。”

        这两场审判,虽然审判的具体对象不同,纽伦堡审判的是欧洲战场罪魁、德国纳粹的首要分子,东京审判的是中国和太平洋战场的祸首、日本军国主义甲级战犯,但性质完全一致。两场审判有许多相同之处。首先,审判的法律依据相同,具有无可怀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人曾质疑这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单方面审判,故而是不公正的。这显然是荒唐的。因为被告的罪行确定无疑,而审判他们的法庭的设立是合理合法的。早在1943年召开的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上,就宣布“犯下暴行的战犯将被押解回犯下罪行的国家加以惩处”。同年10月,成立战犯罪行调查委员会。在《开罗宣言》中指出:“三大盟国之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之侵略。”1945年雅尔塔会议公报中宣布:“要使一切战争罪犯受到迅速和公正的惩办。”其后,在波茨坦会议中三国首脑签署议定书,其中包括设立军事法庭等条款,这就是后来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之依据。同年8月8日,缔结惩处轴心国战犯的协定,史称《伦敦协定》,有20个国家加入,规定了军事法庭设立之目的、机构、管辖权等;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10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和消灭国家,但对战罪人犯……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此后又公布了欧洲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以上国际条约、声明、议定书都具有国际的法律效力,表明这两场审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被侵略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次,两场审判应用的法律体系相同,都是英美法律体系,被告都配有辩护律师,东京审判中除有日本律师外,还给每位被告配了美国律师;都需要有人证、物证、书证,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符才能定罪。这都说明被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审判是公开公正的。再次,战犯被定诉的罪名亦相同,都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起诉,这是战犯的共性和特性,与一般刑事犯有很大差别。另外,这两场审判都具有广泛的国际性,继续保持着战时盟国的合作,纽伦堡审判有美苏英法等国参加,东京审判除中苏美英还有印、菲、荷、比等11国参加,这在世界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其中虽有矛盾和斗争,但合作是主流,两场审判的结果和影响都是积极的。

        这两场审判也有不同和差异之处。首先,纽伦堡法庭的设立和相关事项,都是按照美苏英法等四国平等的原则,均由平等选举和表决产生的;相比而言,东京审判的大法官和首席检察官都是由盟军统帅麦克阿瑟任命的。其次,纽伦堡审判宣判了纳粹德国的政治领导集团、秘密警察、党卫军等为非法犯罪集团,东京审判则没有涉及政治集团;有关国家元首责任问题,纽伦堡审判中根据宪章第七条规定:“无论国家元首或政府各部之官吏,均不得免除责任或减轻刑罚之理由。”然而,东京审判没有涉及或者说故意回避了国家元首问题,从而使天皇制得以保留。另外,纽伦堡审判中除巴本、沙赫特等被判无罪外,整个审判都是比较严肃和恰当的。相比而言,东京审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对参与战争的财团没有触动,如鲇川、岩畸、中岛、藤原、池田等均免于受审,有的即使逮捕了,随后又被释放;除28名甲级战犯外,还有多名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的战犯,如西尾寿造、多田骏、岸信介、贺屋兴宣等,在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被处以绞刑的第二天,就被麦克阿瑟下令释放,冈村宁次更是逍遥法外,实施人体活体试验和细菌战的731部队也受到美国的庇护;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等虽罪行昭昭却都被轻判,1950年3月7日“第5号指令”后,一些服刑的甲级战犯被释放。重光葵、岸信介等重返政坛。更为可笑的是,有些战犯的辩护文书有的竟来自美国国务院,甚至还有马歇尔的署名。被判处绞刑的广田弘毅和土肥原贤二等人的上诉书,竟然送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甚至还以5:4同意上诉。以上这些表明,东京审判远比纽伦堡审判不彻底和缺乏严肃性。造成这一缺陷的原因,显然是由于国际形势发生变化,东京审判拖的时间长达两年半之久,那时冷战已经开始,美国抛出了杜鲁门主义、马歇尔计划、对苏联实行乔治-凯南提出的遏制政策,美国加速扶植日本,因而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种种包庇,产生了上述诸多缺陷。

        历史是最好的清醒剂和启示录。回顾和思考这两场世纪大审判,可以看到,德国勇敢地正视、反思历史,采取悔罪、赔偿等实际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谅解;而日本右翼政客却一直歪曲和否认侵略历史,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在右倾化道路上越走越远。究其原因,与东京审判的不彻底性有着密切关系。

        (作者为特约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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