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的下发形成了对于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制度屏障,细化的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更有利于定责生态环境损害;同时,“党政同责”进一步加大了追责范围,必将更加系统、有力地保护好我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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