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相关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其中,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候选人名单的,应当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为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代表资格审查机制,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布。
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二是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现行的15至27人,修改为15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四是增加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三部法律的总体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