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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0日 星期四

    文化评析·网络文明系列谈

    网络社会同样需要“秩序之美”

    作者:任贤良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0日 02版)

        1994年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经过2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正深刻改变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信息分享、思想交流和文化传播的重要平台。同时也应看到,网络信息传播乱象屡禁不绝,实现网络空间清朗的总目标仍然任重道远。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文明进程中,需要法治与德治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网站、网民、政府主管部门齐心,共同成就网络社会的“秩序之美”。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空间一度乱象丛生。有的人视互联网为自家“垃圾箱”,肆意谩骂吐槽。有的人将网络公共空间当作法外之地,动辄就“人肉搜索”、人身攻击。有的人为了提升人气,不惜造谣传谣。有的借助热点事件设置负面话题,组织围攻网上正义声音。更有个别无良“大V”,恶搞丑化英雄,肆意歪曲历史。

     

        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治理举措,如密集推出“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约谈十条”等系列规范,大力推动网络空间立法;持续开展“净网”“剑网”,打击网络谣言等专项行动,大力净化网络空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大力传播网络正能量,网络空间日渐清朗。然而,网络生态文明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立足大局、着眼长远,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完善网络治理之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首先要加强法律约束,用法治之剑保驾护航。在这方面美国早已开了先河,1977年美国就颁布实施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至今已出台100多部法律规范网络传播活动,德国、英国、新加坡等国也都非常注重加强互联网相关立法、执法。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专门立法和传统立法相结合、涵盖不同法律层级、覆盖互联网领域重要方面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初步做到了网络空间有法可依。今后为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态势,我国还将加大网络法治化力度,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前瞻性,为网络生态文明“秩序之美”提供制度保障。

     

        他律之外,还需自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媒体企业必须做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模范,加强网络信息传播管理。网民参与网络公共讨论,必须恪守基本的文明法治。互联网是现实生活在虚拟世界的延伸,凡是在现实社会中理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公序良俗、法律法规,在网络空间也应遵循不悖。网民在网上自觉遵守“七条底线”,是网络生态迈向健康文明的基础。

     

        拥有大量粉丝和影响力的网络名人,已获得了强大的网络话语权,更应认识到权利与责任密不可分,更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网络交流中做到理性参与、文明发言、求真扬善。网络名人作为许多粉丝心中的“偶像”,在网上的一举一动都应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自觉引领广大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有话好好说、有理好好讲成为网络社会的新风尚、新潮流。

     

        秩序是文明社会的尺度,网络空间同样需要“秩序之美”。当前,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各种新媒体新业态层出不穷,互联网不仅是文化传播的重要平台,也已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网络安全已上升到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面对这一形势,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名人,无论是网络媒体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在参与网络公共讨论时都应自觉增强规则意识、法律观念,努力建设网络文明生态,共创网络空间“秩序之美”。

     

        (作者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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