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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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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归位 公正不掉队

    ——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上海故事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颜维琦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10日 10版)
    CFP
    司法改革大潮之下,不少已具备初任法官资格的年轻人转任法官助理。图为上海徐汇法院法官助理蒋骅主持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本报通讯员 李慧思摄

        因为改革,“85后”年轻人蒋骅的人生拐了一个弯。

     

        法学科班出身的她2010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按部就班进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任书记员。3年后,蒋骅通过了助理审判员考试并接受了长达1年的培训。在本应成为助理审判员的时刻,她却等来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的消息,2014年9月被任命为上海首批也是全国首批法官助理。

     

        曾经,一个法律人在法院的成长路径是“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在则变成了“书记员—法官助理—审判员”。区别在于,助理审判员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没有。就这样,蒋骅与审判席擦肩而过。

     

        事实上,这种变化是有意为之——改革设计者寄望通过全方位的变革,重构法官管理体制和审判流程,回归司法规律。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排头兵,上海在司法改革方面被委以重任。2014年6月,上海率先拉开司法改革大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徐汇区、宝山区、闵行区人民法院先行试点,为改革探路。近期,记者走访了部分试点法院,了解到蒋骅等改革亲历者的故事和一年来的阶段性成效。

     

    人员分类充实一线

     

        上午列席审理1件盗窃案、4件醉驾案和1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午主持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下午先去看守所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然后随审判长前往社区矫正中心,回访一名缓刑犯。这是2015年7月15日蒋骅一天的工作。

     

        下午5点多,走出社区矫正中心的蒋骅告诉记者,她已经非常适应法官助理的角色。

     

        多年来,我国法院“混岗”现象严重,有相当数量的法官干着行政后勤工作,办案的法官也被庭审排期、文书送达、接待当事人等事务牵扯了大量精力。改革的第一步是人员分类: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法院人员被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员额比例分别为33%、52%和15%。同时设置5年过渡期,逐步达到目标。

     

        上海为入额法官设置了较高的标准,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核、考核考试、法官遴选委员会投票等层层关卡才能入额。上海高院明确要求,法官员额向办案一线倾斜,试点法院办公室、政治部等综合部门一律不配员额。

     

        闵行入额149名、徐汇入额99名……4月10日,4家先行试点法院全部完成法官遴选,首批入额法官531名,员额比例为27.6%。与此同时,144名有审判员资格的人未能入额。全市法院包括蒋骅在内的206名已通过初任法官培训的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

     

        改革的大潮使顶着“法官”帽子的人减少了,一线办案力量却得到强化。上海高院副院长郭伟清透露,改革后4家先行试点法院主要办案部门的法官实有人数增加了18.5%。更重要的是,改革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逐步剥离给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得以解放出来专注办案。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效率不高等长期存在的痼疾正在得到解决。

     

        “我们这一代人是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也许改革就是人生的主题。”蒋骅说,虽然一时做不了法官,但作为一个小分子能参与改革、为法官服务也很荣幸。而且跟着法官学习、积累,还能为下一次入额做好准备。

     

    还权法官激发活力

     

        徐汇法院刑庭庭长朱以珍已经在法院干了整整25年。

     

        她记得,20世纪90年代办案,法官办完后要找领导审批。“庭长副庭长自己不办案,每天都在埋头批案子,每个案子都要写出详尽的审核报告,批都批不完。”

     

        随着案件量的不断增长,2002年,徐汇法院刑庭老庭长推动权力下放,如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争议较小的案子由合议庭审判长直接签发文书。后来几经改革,权限进一步下放。

     

        正如法学家们指出的,院长、庭长审批案件使得法院办案与行政机关无异,并不符合司法自身的规律。上海本轮司法改革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也被摆到重要位置。上海高院制定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赋予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审判、独立签发裁判文书等权力,同时明确院长、庭长不得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他们还建立了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业化讨论,主审法官、合议庭可以参考其意见但不必听取。

     

        朱以珍告诉记者,改革以前,庭里约有25%的案件需要自己或副庭长审批,改革后比例降至10%左右,法官们普遍反映自主权大了。

     

        “法律人的梦想,就是自己的案子自己下判,独立自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这个梦想终于实现了,朝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徐汇法院院长许祥云说。

     

        不再以审批案件为主业的院长、庭长们重新走上法庭、坐堂问案。数据显示,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徐汇法院院长、庭长办案2539件,同比上升28.1%;2015年上半年,闵行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同比上升66%。改革后,4家先行试点法院直接由主审法官、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仅为0.1%,去行政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责任追究有待明确

     

        完善司法责任制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因而广受关注。

     

        在向主审法官、合议庭下放权力的同时,上海也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上海高院制定了关于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责规定,从程序事项审批、宏观指导、审判质效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责和方式,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朱以珍发现,由于改革以后办案压力加大,一些具有法官资格的人主动提出不进入法官员额。随着审判权限的加大,一些法官的压力增大,胆子变小,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不敢独立自主下判。

     

        “如果发生错案,哪些情况下要追究法官责任,哪些情况下免责?目前这个标准还不够清晰,大家还做不到轻装上阵、没有后顾之忧地下判。”朱以珍坦言。

     

        “现在一方面强调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另一方面职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所以一些法官感到有压力。”上海高院司改办副主任张新说,“我们认为发生错案,要根据具体行为来界定责任。一是法官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导致了裁判发生严重错误,这要追责;二是法官枉法裁判,也必须追责。但是法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那是不追责的。”

     

        专家表示,完善司法责任制,除了支持地方试点,还应该加强顶层设计,从中央层面给出明确的方向指引。

     

        2015年4月,上海高院召开了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动员大会,改革由4家先行试点法院向全市推开,进入全面攻坚阶段。

     

        “司法改革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画画,而是对既有格局的调整,全面铺开后,面临的困难会更多。可以说,现在改革才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坚持改革,让法官回归自身的角色定位,才能提高裁判水平,让司法公正不掉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盛雷鸣说。

     

        (本报记者 王逸吟 颜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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