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间借贷、利率上限……这部33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对多个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当前,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亟须破解。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不健全,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渐凸显,风险渐增。统计显示,我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从2011年的59.4万件激增至2014年的102.4万件,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案件类型。
《规定》9月1日起施行后,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权威解读。
明确P2P网贷平台法律责任
余额宝、理财通、人人贷……最近两三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尤其是2013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企业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数量在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杜万华指出。
在当前相关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规定》分别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有限放开企业间借贷
按照1991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公民个人。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相关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企业间借贷反而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杜万华坦言,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根据当前实际,《规定》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杜万华指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规定》的重要内容。
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变革势在必行。
《规定》对有关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做出了明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此外,《规定》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明确。
杜万华表示:“总结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发现,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肯定没有36%这么高。如果我们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本报北京8月7日电 本报记者 靳昊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