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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为第三方支付找回“初心”

    ——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本报记者 温源 本报通讯员 何律衡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06日 08版)
    CFP

        日前,央行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在账户开立、支付验证、限额管理上的种种规范一经公布立即引发热议。新规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网络支付的便利?第三方支付和P2P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形式将面临哪些挑战?新规是否会阻碍金融创新?又该如何平衡促进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间的关系?

     

    让第三方支付回归支付本源

     

        2015年是非银行机构支付发展的第12年,距离2011年第三方支付挂牌照已经过去4年。统计显示,仅2014年中国电商交易额就突破16万亿元,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支付业务规模的急剧扩大,需要有新规则来规范新业务的发展,明确第三方支付的功能定位势在必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此前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落实。

     

        “新规首先是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流程进行规范。”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分析,消费者常常会把钱预付到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中进行消费,随着资金量的增多使得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形成了资金沉淀,这在客观上使第三方支付具备了类似银行存款的功能。两者的差别是,银行的存款受到央行的监管,安全性是有保障的,而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则游离于监管之外,资金安全没有保障。因此,新规对第三方支付的余额支付规模作出了限制,减少资金沉淀量。

     

        对于此前“第三方支付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的理解,央行已经回应此系误读,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在网购扣款时,当消费金额超过5000元,从支付账户扣除5000元后,超出5000元的部分则从银行卡账户支付。

     

        有消费者质疑,这会不会影响网络支付体验,甚至限制了消费?事实上,用第三方支付时只要不用里面的余额进行支付,是不会受任何限制的,而超出的金额完全可以由支付账户绑定的网银来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网购消费的额度能满足绝大部分消费需求。限额是为了保护普通用户的资金安全,并不会影响到正常的消费支付行为。”曾刚指出。

     

    监管空白隐含巨大风险

     

        新规对跨行清算和账户管理也进行了规范和梳理。目前很多人习惯通过支付宝进行转账,而新规实施之后,支付账户向他人借记银行卡转账的服务将难以实现。同时,对于支付账户,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这意味着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免费跨行转账将不再可能。

     

        “清算结算功能是金融体系最基础的功能,需要进行严格的牌照管理和准入限制,每一个国家都是如此。现在我国的清算市场已经放开,如果第三方支付想从事清算业务,也完全可以申请牌照。但眼下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交易暗流涌动,无疑会给金融体系带来风险。”曾刚表示。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来自账户管理。第三方支付账户实行弱实名制管理,缺乏面对面的身份验证,导致庞大的资金和交易形成监管空白,不仅给洗钱、恐怖融资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也给货币政策和经济宏观调控带来压力和挑战。在曾刚看来,有必要通过分类管理让巨大的资金回归到银行体系中接受监管,避免形成系统性风险。

     

        纵观其他大多数国家,金融体系都实行严格的牌照管理。银行就是银行,支付机构就是支付机构,要坚守主业,不能越过边界。支付机构不能从事类银行、类银联,甚至类证券等业务。从这个角度讲,规范不是要限制,恰恰是为了第三方支付行业更好地发展。

     

    行业优胜劣汰或不可避免

     

        “随着银行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网银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效率相比一点都不差。”黄震认为,仅从操作的角度看,无论是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网银支付,对于习惯快捷便利支付服务的消费者来说,其支付体验没有任何折损。

     

        而对于支付市场未来发展走向,中金公司研报点评称,新的监管环境下,大的支付机构发展的方向是提供平台型服务,拓展征信、互联网信贷等业务,通过增值服务收费;而单纯的支付业务利润率低下,小型机构生存会比较困难,行业面临整合,行业集中度将有所提升。

     

        “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多年,滋生的乱象也越来越多,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对其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规范刻不容缓。”曾刚强调,监管是一个不断动态调整的过程,今天的限制随着行业发展未来也有可能松绑,不能一味看成是对创新的禁止和打压。

     

        (本报记者 温源 本报通讯员 何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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