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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02日 星期日

    电梯事故频发根在主体责任悬空

    作者:本报记者 夏静 本报通讯员 何骏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02日 02版)

        《湖北安良“7·26”电梯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日前公布,初步认定苏州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

     

        同天,国家质检总局紧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逐台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使用。湖北省质监局紧急通知湖北各地暂停使用涉事电梯制造单位申龙公司生产的自动扶梯。

     

        连日来,电梯事故频发。继湖北荆州百货商场电梯事件和广西梧州幼童被电梯致伤后,7月28日江苏昆山一岁半女童被扶梯“咬伤”,30日浙江杭州电梯再现“噬”人事故,一名大三学生不幸遇难。不到一周,媒体就曝出四桩有关电梯的惨剧,绝非偶然。

     

        完善电梯安全保障制度

     

        荆州电梯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认定,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3块盖板尺寸与图纸不符、出厂产品零部件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工作人员报告后未得到有效指令、公司缺少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等问题。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量体系运行不够规范,维保记录填写不全。未填写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有5次记录未经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人员签字确认。

     

        “设计缺陷,生产质量,维护水平”贯穿于电梯运营的三个环节,同时考问着电梯安全保障制度。

     

        有关专家分析,从根本上说,我国电梯安全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在于主体责任的悬空。电梯产品的特性决定了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保养、检验)往往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因而电梯事故责任链条常常涉及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维保单位等。如果不明确责任主次,必然导致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出现责任主体悬空的困境。因此,要有效破解电梯安全治理的这一症结,必须加快构建电梯安全的“首负责任”制度,开启电梯安全责任追究的链条。

     

        广东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同时加强对非生产企业的委托维保行为的监管,将维保不到位的企业、生产厂家纳入“质量诚信黑名单”。事实证明,广东的做法值得推广。

     

        公共安全防范需有新思维

     

        运动式的“专项整治”不是长效机制。一方面,“专项整治”范围广、任务重,数量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事故终究也会被人淡忘。“运动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一段时间内减缓了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压力,可风头一过,一切依旧,“治标不治本”,危害安全。

     

        生命既逝无法挽回。只有产品质量“放心”,才能让百姓安心。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的社会,公共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公共安全“防护墙”的建造也需要新的思维。  (本报记者 夏 静 本报通讯员 何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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