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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早教幼教监管之手如何才有硬度

    作者:罗容海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9日 02版)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某私立幼儿园遭到强行清园。据悉,因为合同纠纷,当地村委会为了收回土地设施,派十余人强行进入尚有孩子在内的幼儿园,将全部人员清出。村委会和幼儿园各执一词,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很难想象,同样的情况如果出现在公办幼儿园会是什么样子。显然,公办幼儿园土地、房子、设备乃至教师都是“公家的”,没有人会对公立园如此“动粗”。而对于私立园而言,大约只有审批办园手续、处理群众举报以及例行检查的时候,教育行政部门才显示出“主管部门”的角色,至于收费高了低了、卫生与安全达不达标、教师合格不合格,“主管部门”其实并不主管。

        但如果说私立园至少还有教育局这样一个名义上的主管部门的话,对于0~3岁形形色色的早教机构而言,却连这么一个名义上的主管部门都没有。近年来,80后、90后陆续进入为人父母的角色,对儿童的早期教育也日益重视,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每年花上数千元甚至数万块钱,报名各式各样的亲子班、兴趣班、特长班等正在变成一种流行。但是近来,却频频出现一些早教机构或者加盟店收取了高额早教费用之后卷款“跑路”的现象。“跑路”之后,受害家长们多数申诉无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早教既然名为早期教育,就应该具有教育性,从而应该纳入教育行政机构监管的范围。由于目前缺乏教育部门应有的监管,早教机构的设立成为没有门槛,没有标准,也没有规矩的纯市场行为。在完全的商业趋利性主宰之下,门槛极低、质量参差不齐,家长和孩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种种乱象也就可以想见了。

        早教机构的监管部门缺失,以及私立园主管部门起不到监管作用,一方面造成早教机构和私立园很容易侵害家长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着实令人憎恨;另一方面,也造成早教机构和私立园在维护自身应有权益方面,常常显得势单力薄、伸张无门,而又令人可怜。

        在多年前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了“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大原则,这个大原则本质上是不错的。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常常因为私立园的审批更多的是“索取”和“要求”,而非“给予”和“指导”,从而造成管理上的“手软”,负责上的“被动”。这恐怕是主管部门不主管的根本原因。

        早教市场没有监管主体当然属于制度缺陷,亟待改变。私立园有了管理制度,却运转不灵,则属于执行缺陷,更深层次则反映了观念的错位。管理不是高高在上地索取甚至瓜分利润,出了事情才翻脸做起裁判,而是在给予方便、给予奖励、给予指导的基础上,因势利导,促进民众办好幼儿教育和早期教育。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只有多给予、多支持,监管之手才有力度,才有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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