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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二审将开庭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9日 09版)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王逸吟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经典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将于31日上午在该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电影剧作家梁信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世纪60年代,中央芭蕾舞团(简称“中芭”)根据其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双方“补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中芭一次性支付梁信5000元,并为其署名。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中芭方面一直未与梁信协商续约,并未按约定给梁信署名,梁信据此请求判令中芭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今年5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就未署名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驳回梁信其他诉讼请求。梁信与中芭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梁信上诉称:自己从未许可中芭改编芭蕾舞剧;1993年双方订立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为期10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2003年6月之后的《红色娘子军》演出都属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中芭方面则称:一审法院将梁信没有主张的报酬事项纳入裁判范围,属于超越诉讼标的的违法裁判;一审关于赔礼道歉的认定错误;梁信提出的违约之诉不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据介绍,本案焦点在于:中芭1964年将电影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时,是否得到了梁信的许可;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是演出报酬的约定;中芭2003年6月以后的演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中芭在其网站上介绍《红色娘子军》时未给梁信署名,是否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对本案的走向,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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