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成效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分为多个小组,分赴湖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安徽、广西等地进行检查。本报记者跟随执法检查组,深入一线,了解情况。
保障饮用水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
湖北,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的源头省份,这里的水污染防治情况如何?
5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率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来到湖北。执法检查组认为,近年来,湖北坚持依法治水,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水环境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和治污投入,依法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检查组来到十堰市丹江口水库大坝,库区烟波浩渺、碧波荡漾。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于2014年12月正式通水,直接受益人口超过1亿,涉及移民搬迁40多万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调水工程。
“为确保一库清水送北京,十堰市在建集中式畜禽垃圾处理站18个,综合治理小流域河流154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20平方公里。建成污水处理厂13座,整治排污口800个……”湖北省十堰市市长张维国诉说着工程背后的艰辛。
张维国说,目前水质保护任务艰巨,需要国家出台更有力的政策举措。他建议,继续编制实施《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保护基金,同时将丹江口水库直接纳入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支持范围。
在湖北检查期间,沈跃跃多次强调,水质保护事关南水北调工程成败,事关水源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水质保护,确保清水永续北送。
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固然重要,保障饮用水龙头的安全更不容忽视。
执法检查组在山东省临沂市检查时了解到,临沂市重点排水企业排污口全部向社会开放,配套设立公众观察池、监察取样点、生物指示池和电子显示屏,以最直观的方式让公众了解企业排污信息,从而倒逼企业加强自律。
临沂市柳青河污水处理厂工程位于兰山区枣园镇,主要服务于兰山区枣园镇、半程镇和汪沟镇。在厂里一处围栏旁边,一个长方形大水池映入检查组成员眼帘。“这是公众观察池,公众可以从里面取水自己去化验,这种方式很直观,是不是脏水一看就清楚。”临沂市环保局副局长冯凡华说。
检查组看到,除了公众观察池,排污口处还设有公示牌,上面清晰地显示出污水处理的在线数据、实时数据。
“公开企业排污信息、在线监测数据、环保承诺事项,能够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企业环保责任约束。”临沂市副市长侯晓滨说。
探索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社会高度关注,各界对构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呼声较高。
执法检查组在安徽了解到,安徽开展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以来,新安江水质保持优良并逐步改善,这是我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
“源头活水出新安,百转千回下钱塘。”横跨皖浙两省的新安江,素以江水澄澈碧透著称,其下游则是浙江省重要饮用水源地,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的战略备用水源千岛湖。
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作为综合治理的核心内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以皖浙两省跨界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四项指标为考核依据,设置补偿基金每年5亿元(中央3亿元、皖浙两省各出资1亿元),年度水质达到考核标准,浙江拨付给安徽1亿元;水质达不到标准,安徽拨付给浙江1亿元;不论上述何种情况,中央财政3亿元全部拨付给安徽省。
安徽省黄山市环境检测站站长何文英表示,三年来,新安江流域水质总体保持为优,下游千岛湖营养状态出现了拐点,营养状态指数开始逐步下降,与新安江上游水质变化趋势保持一致。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具备条件的汀江—韩江、引滦入津流域等开展试点工作;加快出台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政策文件,明确上下游责任界定、试点范围、补偿标准等;对建立了横向补偿机制的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大流域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表示,新安江试点的成功,为其他跨省流域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提供了示范。
针对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关专家建议,应抓紧完成《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制依据和保障,明确补偿主体,落实受益主体,让好生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
水污染防治法亟须修订
随着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客观实际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执法检查期间,相关政府官员、地方人大负责人、专家学者等提出了不少修法意见。
水污染防治涉及环保、住建、国土、农业、水利、林业、卫生、地勘等10多个部门。有地方人大指出,当前水污染防治“九龙治水”的机制表面上集中了各种力量,实际上却没有达到团结治水的目的,反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实践中,卫生、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都在各自范围内进行水质监测,因时间、点位等差异,数据不一致。因此,湖南省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建议,在修法过程中,要着重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工作内容,避免权责不分。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政府水污染防治职责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各界普遍反映的问题之一。
湖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有关负责人建议,应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内容。同时,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表示,修法应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推动各地制定差异化的、分阶段的水质改善达标计划。他还建议,应增加专门条款,要求各地尽快将排放的污染物和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全部纳入统计体系,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状况。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不足,应予以修改补充。”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说,一定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严禁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加大对破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惩罚力度,划定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调查评估和分区防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实践中,有违法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而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跨度过长,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对此,云南省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应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使其可以直接强制拆除私设暗管、封堵渗井排口等,以达到强力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浙江省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则建议赋予相关部门断电断水断气等强制执法权。“法律应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并明确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配合责任,增强执法刚性,让法律真正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 (本报记者 叶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