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精神,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之后,中办、国办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领导等作了系统的规定,是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具体指南。如何理解、落实《意见》?来自学术界的三位专家各抒己见。
中国大地上长出的民主经验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城乡社区协商的经验。
项继权: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道路的过程中,协商民主就已成为我们党凝聚力量、攻坚克难的一项制胜利器。抗日战争爆发后,我们党倡导并推动建立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根据地建立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均为协商民主的伟大创造。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一致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协共同纲领》《政协组织法》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新中国的诞生奠定了法律基础、搭建了组织架构、做出了人员安排。
随着实践探索的深入推进,协商民主在党的若干重要文件中逐渐被明确的界定和强调。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实现形式。
陈伟东:在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日益完善的同时,城乡社区协商也蓬勃发展起来。1999年,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党委、政府召开公开听证会,以平等对话形式,把村镇规划的商议和决策摆在老百姓面前,并针对不同群体的意愿诉求和利益表达展开协调沟通。此后,这种恳谈形式的协商民主又从乡镇一级拓展到乡(镇)村两级。如今,“民主恳谈会”已经成为城乡社区协商的一种典型形式。
记者:基层协商或城乡社区协商具有哪些独有的优势和特性呢?
项继权:常态性是其一。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和相关选举办法规定,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为三年一次。换届选举具有周期性或阶段性的特征。城乡社区协商则没有法定的周期性或阶段性,经常可以进行,可以在任何年度的任何时间节点开展。
唐鸣:其二是全程性。城乡社区协商贯穿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让基层群众对民主选举的人选、民主决策的事项、民主管理的内容、民主监督的问题都充分酝酿、讨论协商,从而能够发挥“四个民主”的合力,提升基层民主的质量,增强基层群众民主参与效能。
项继权:同时还有灵活性。围绕着基层组织的换届选举,国家的组织法和各地选举办法都设计了一整套完整规范的选举规程,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等不得随意变更。协商民主则灵活简便、适应性强、应用广泛。
陈伟东:再就是互补性。强调城乡社区协商,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民主选举,相反两者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城乡居民把基层组织的当家人选出来后,通过各种协商的形式,充分协调居民与各基层组织的关系,可以增强老百姓对基层组织负责人的信任度和支持度,增强基层组织的执行能力。
实现中国梦的基层协商路径
记者: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有何意义?
项继权:城乡社区协商是确定和解决城乡社区真正带有公共性、紧迫性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方法。通过社区协商的方式,各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讨论、平等协商,可以就问题的确定和解决达成共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不仅能够使问题得到顺利解决,而且能够使群众通过问题的解决而满意。
陈伟东:城乡社区协商还是实现居民要求、基层问题向党和政府反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落实的一种较好的途径。
唐鸣:从更加广阔的角度来说,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对于推进我国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多层级、制度化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发生在城乡社区,在此意义上,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城乡社区协商应为我国整个协商民主体系的基础。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在我国的四大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框架内的制度安排,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具体实践和生动体现。
(唐鸣: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项继权:华中师范大学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主任;陈伟东:华中师范大学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本报记者 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