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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0日 星期一

    多途径加快海外流失文物追回

    作者:陈卫佐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0日 02版)

        据媒体报道,近日,流失境外20余年的32件春秋时期秦国的金饰片已悉数回到祖国。这些文物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甘肃省礼县大堡子山秦国早期墓葬遗址被非法盗掘、走私出境,后被法国收藏者购买并捐赠给了法国国立吉美亚洲艺术博物馆。这次大堡子山文物能够回归,也得益于中法两国政府友好协商与合作。

        追回海外流失文物可采取多种方式。其中,多边国际条约、国际私法上的准据法确定和国际民事诉讼都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而作为非法律手段的政府间协商和民间人士的努力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旨在保护文化财产的多边国际条约相继问世,如1954年5月14日的《关于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形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70年11月14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6月24日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结束了国际社会在保护文化财产和追回流失文物方面长期欠缺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局面。其中,1970年公约已于1990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现有128个缔约国;1995年公约已于1998年7月1日对中国生效,现有37个缔约国。在内容上,1970年公约使每一个缔约国有义务不进口和不取得从来源国境内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并在文化财产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形下将其归还给来源国。1995年公约不但禁止取得从缔约国境内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还要求将这些文物归还给来源国,而不论买受人是否已依国内法善意取得了这些文物。

        单就所有权归属而言,流失文物所涉及的私法关系与至少一个外国有联系,因而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有时需要确定准据法,即借助于国际私法来解决应适用何国法的问题。这方面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或任择性地适用文物来源国法。此外,中国自然人和法人还可以在流失文物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提起请求返还文物的国际民事诉讼。

        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牵涉到不同国家的利益,所以中国政府与流失文物所在地国家及其政府的谈判和协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次大堡子山文物从法国的回归,说明作为非法律手段的谈判和协商有时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将这种合作扩大到与其他流失文物所在地国家之间的关系中。

        近年来,一些民间个人和组织在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所做的努力已成为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一种有益手段。相信随着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手段的有效运用,将会有更多流失境外的文物陆续回到祖国的怀抱。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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