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体现。《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社会救助模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起源于社会救助领域,同社会救助是两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办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其中,无论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对发展社会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和心理需求。《办法》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立法宗旨,对现行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把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确立为核心使命。在许多国家,大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解决资源不足、救助依赖、贫困代际传递、社会功能失调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形成以救助对象为重点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社会工作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示范。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除社会救助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等领域。《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提供了立法示范。
为社会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党和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专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特殊困难人群过上有尊严、有保障、有盼头的生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亿万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准确把握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与机制。
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有效评估救助需求、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最适合参与救助需求发现与识别,可有效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对象家庭调查、需求分析和救助政策成效评估等具体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担,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除经济困境外,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压力巨大、支持网络薄弱、家庭关系失调等问题无法单纯通过物质和资金救助解决,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立足基层、深入一线的优势,切实承担起改善救助对象境遇、增进救助对象福祉的责任。当前的重点是,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把有关服务需求依程序及时移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逐步形成救助对象有困难找社工的良好局面。同时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着力提升其资源整合、项目运作、组织管理能力,为开展救助社会工作服务打牢基础。
建立健全服务转介机制。救助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具有多元复杂的特点,靠单个机构或一类机构无法有效提供。当前的重点,是要加快建立以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站点)为依托的社会工作服务分流转介机制。由“全科社工”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服务后,再根据救助对象的深度需求,将其转介给专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得到更为全面系统的回应和满足。
切实强化社会工作在救急难中的专业功能
“救急难”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较以往社会救助的重大进步。社会工作在救急难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强化心理疏导和情绪抚慰功能。急难事件发生后,困难群众产生的心理压力和情绪问题如不能及时疏导,极有可能使事态恶化,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尽快建立和畅通社会工作者快速及时出现在急难事件现场、困难群众身边的服务渠道,运用专业理念和方法帮助困难群众及其家庭化解压力、疏导情绪、解决问题,是社会工作在救急难中的重要价值所在。
强化信息传递与资源链接功能。开展救急难工作需要统筹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效应,形成政府部门、政府与社会间高效联动、紧密衔接的工作网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是这一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充分发挥其了解救助政策、熟悉救助渠道的优势,切实承担起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信息、寻求救助资源的职责;又可以充分发挥其在链接社会资金、引领志愿者、整合其他服务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策动更多社会资源弥补政府救助资源的不足,提升社会救助成效。
强化跟踪服务和成效评估功能。急难事件发生后,除原有的服务需求外,往往会产生新的服务需求,如大病治疗后的家庭生计与家庭关系问题、流浪乞讨人员回到原籍后的家庭与社会融入问题、自然灾害过后的社区与人际关系重建问题等。社会工作在立足于临时的、应急性的服务基础上,着眼于长期的、持续的服务,通过建立危机干预机制和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地区、跨领域、跨部门、跨机构的社会工作服务网络,使对困难群众服务需求的回应有机衔接、持续跟进,从根本上解决困难群众的困境。
全力做好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坚实保障
民政部门既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部门,也是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推动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应切实强化四方面的保障。
政策保障。制定和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的专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内容、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明确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职业空间、职业身份和职业保障,为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做出指引。
资金保障。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为契机,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形成财政投入的长效稳定机制;依托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引导性、示范性、创新性服务项目,及时回应救助对象急需紧缺的服务需求;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社会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投入格局。
队伍保障。通过培训、评价、督导等方式,帮助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城乡社区干部了解和掌握社会工作理念、知识和方法;通过完善社会工作教育体系,稳步增加专业人才输出数量;通过设置专门岗位、发展专业机构、提升薪酬待遇等方式,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平台和保障。
宣传保障。充分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开展持续、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传递关心、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的正能量,为加快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作者系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