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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确保高温津贴落地是政府部门的责任

    作者:师洁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16日 02版)

        7月13日正式入伏,我国大部分地区将开始“高温、高湿”的天气,京津冀、四川东部及华南中东部的气温迅速上升,其中北京局部地区达到40摄氏度。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

        在社交媒体上,有关“防暑降温”的温馨提示到处可见,也有很多网友发出“尊重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呼吁,众多关于“高温下权益”的话题不断引起热议。高温之下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一项福利,更是一项权利。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遗憾的是,这些年来高温津贴一直存在着落实难的问题。在媒体报道中我们也曾看到,不少建筑工人从来没听说过“高温补贴”。一些企业用饮料、绿豆汤、糖茶之类的物品代替高温津贴。除了落实难,一些地方的高温津贴的标准还存在十年未变的情况。

        几年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修订之时,不少人就对该办法能否切实落地持有怀疑。很多人担心高温立法会遭遇“执行难”,沦为纸面上的法规,也有很多人担心这又是一部“城里人的法律”,农民工无法权益均享。时至今日,虽然高温下的权益保护有了不小进步,但依然有很多劳动者被排除在权益保护之外。也正是因为高温津贴这项福利没有全面覆盖劳动者,每年三伏天,“高温津贴”都会成为热门词汇被舆论聚焦。

        现实中高温津贴乃至高温权益保护的执行难,本质上还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尊重。可以说,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还没有落到实处,对此必须加以改善。如果说“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高温津贴标准不一有着现实掣肘,那么无论标准高低发放高温补贴这一底线要求应当落实。尊重劳动者的尊严,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有尊严地劳动,这是社会共识。高温津贴不能成为挂在劳动者头上的“奢侈品”,劳动监管部门必须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更好地促进高温津贴“落地”。

        纽约大学社会学家肯林堡曾经指出,热浪是一种社会性的灾难。热浪之下,劳动者更应当被权利庇护。每一位劳动者都不应该无保障地暴晒于烈日下。让每一位劳动者在高温下拥有权利的绿洲,是用人单位和劳动监管部门必须要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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