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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15日 星期三

    学术动态

    专家研讨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与民法典编撰

    作者:王琎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15日 14版)

        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省民法学会承办的“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近日在大连召开。与会学者围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讨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民法典编纂。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民商事秩序及其理念,拥有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独特架构,他将之概括为四点:“做仁人”,即强调以“修身”的方式培养适格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以直报”,即将“直报”视为维护权益、处理纠纷的第一法则;“过日子”,即以家庭或亲属关系为国家社会一切关系的模板;“做生意”,即在与亲属圈外的人通有无时,坚持“商为仁术”、诚信第一。这种价值理念体系与古罗马直至近现代西方社会形成的民商事传统大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从规范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民法包含少量国家律令,大多体现为礼制、家法族规、风俗、民约等习惯性规范。清末和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的过程,是一个对西方近代民法模仿誊录的过程,对中国古代民法的彻底抛弃虽实现了法制形式的近代化,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社会基础。没有传统滋养和支撑的现代民法,其法律秩序的形成必定充满艰辛。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学者指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将法律的发展分为习惯法、学术法和法典法三个阶段,其背后的含义是,法律首先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于民间,法学家需要对之加以研究、归纳、提炼、总结。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的法学家、官员就曾对法国习惯法进行持续不断的编纂和研究,甚至还使用罗马法术语对其进行重新表述;德国民法典编撰之前,历史法学派的分支日耳曼法学派曾做了大量的习惯法收集、整理工作;英格兰虽未编撰民法典,但王室法官借助地方陪审团了解地方习惯,然后运用自己的学识对之进行加工、整理和提炼,最终形成了全国适用的普通法。这种对待习惯的态度和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值得我国在编撰民法典过程中予以重视。

     

        与会学者还就民法典对当今中国社会的价值、传统民法资源的现代继承、移植民法的本土化改良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王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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