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校同款”的学位证书,将迎接多年以来的首次改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将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
虽不再统一制发学位证书,但通知依然对学位证书的内容做出了要求。通知指出,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通知还对学位授予信息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赋予学校更多办学自主权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等作用。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统一制发学位证书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学位授予单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
“前不久,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今天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变化是与其一脉相承的,可以真切看到国家从政策到行为的转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李奇表示,高校自行授予学位证书是进一步释放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美、英等国家的大多数高校都是自行授予学位证书,这是大势所趋”。
“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设计、印制学位证书,既符合我国学位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学位证书制发方式调整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可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作出本单位的规定。”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增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意识,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注重培养质量,创建办学品牌,体现办学风格和特色;有利于促进学位获得者增强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本报北京7月14日电 本报记者 晋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