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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

    记者来信

    为文化企业减负 须将优惠政策法定化

    作者:本报记者 张玉玲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14日 07版)

        编辑部:

     

        近日,一家文化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倾诉苦衷:“我们是一家文化企业,连续四年被认定为对外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但现在我们却想方设法要变成科技企业,因为这样能获得税收优惠。”“我们的对外交易平台和互联网科技沾点边,我们就申请成了高新技术企业,这样所得税能执行15%的优惠税率,税率比原来降低10个点,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文化企业来说,此举能节省400多万元,还能把这些资金再投入到滚动发展中去。”

     

        无独有偶,一家以影视版权为主营业务的文化企业,同样也要去申请变更为高新技术企业,原因也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牌子,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绝不是文化企业中的孤例,甚至还是不少文化企业都想走的一条“捷径”。为什么文化企业不能名正言顺地打出文化大旗,而千方百计地想去“蹭”高新技术企业的“福利”?这不得不让人深思现在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

     

        2014年以来,一系列高规格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相继出台,从金融到税收都明确提到了优惠政策,这对文化企业是极大的鼓舞。这些优惠政策,对文化企业是普惠的,金融为企业供血,税收为企业减负,是对企业真金白银的大力支持。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广大文化企业不仅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反而还被税收“压”得苦不堪言。比如,文化企业的所得税率依然为25%,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文化企业比高新技术企业多出10%;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但作为轻资产的文化企业,无抵扣的部分,税前允许扣除额少,造成文化企业的费用较高。

     

        有企业家认为,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要求文化企业要有社会效益,要比其他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可文化企业却要和房地产等其他企业一样,纳同样的税,这对文化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更何况,文化产业是现在要重点扶持的产业,扶持就要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落地,能够让广大文化企业真正享受到“阳光雨露”。

     

        文化产业为什么没有移植高新产业的政策?文化企业为什么没能获得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待遇?

     

        究其原因,是因为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授权,仅凭文化部门的政策是无法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和执行的。换句话说,这些涉及税收的优惠政策虽然写在文件中了,但在执行中税务部门不认可,不能主动执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就只能“束之高阁”了。

     

        那么如何才能尽快让文化企业名正言顺地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让文化企业亮出“文化”的品牌,打出“文化”的大旗,为激活丰富的文化资源、为提高群众的精神生活品质承担应有的使命,在经济发展转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从宏观层面,要加快对文化产业的立法,让文化产业的扶持优惠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从法律层面得到肯定,对“文化例外”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保护,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这样,既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对文化企业的优惠能有法可依,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才能扫清障碍,让文化产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进行,才能适应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

     

        其次,从中观层面,需要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和财政、税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梳理现有优惠政策,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各项政策落地,要加强宣讲,让一线的相关执行部门了解政策,积极落实,这样有利于打通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再次,从微观层面,可以先行尝试和突破,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先试。比如,从2010年起,国家在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了金融、财税、人才激励、科研经费等促进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政策,取得积极成效。201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在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文化产业同样需要选准示范点,通过金融、财税、人才激励等方面的探索和示范,发现问题,找准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地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突破点,更大力度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促进文化产业迎来新一轮的大发展。

     

        本报记者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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