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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12日 星期日

    气候问题需要全球合作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理念与实践”国际圆桌会议侧记

    作者:本报记者 曹元龙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12日 06版)
    图为“和谐·合作·发展·责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理念与实践”会议现场。资料照片

        “全球气候变化导致地球生态系统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进而影响到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议题。”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常务副主席齐鸣秋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和谐·合作·发展·责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理念与实践”国际圆桌会议上直言不讳。

     

        本次会议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承办,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自然资源与气候变化法研究中心和美国耶鲁大学全球正义研究中心等合作单位共同参与。来自10多个国家的30多位中外专家学者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合作、哲学视野、伦理责任和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与共同行动等议题进行了深入对话。

     

    全球气候变化的现状

     

        “第五次评估报告以新的观测证据进一步证明,全球气候系统变暖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秦大河以2013年10月以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先后发布了第五次评估报告的三个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2013:自然科学基础》《气候变化2014:影响、适应和脆弱性》和《气候变化2014:减缓气候变化》以及综合报告为依据,开门见山。

     

        他进一步详细地解释道,2012年之前的连续3个10年的全球地表平均气温,都比1850年以来任何一个10年更高,且可能是过去1400年来最热的30年。1970年以来海洋在变暖,1971年至2010年地球气候系统增加的净能量中,93%被海洋吸收。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速率加快,全球海洋的人为碳库很可能已增加,导致海洋表层水酸化。1971年以来,全球几乎所有冰川、格陵兰冰盖和南极冰盖的冰量都在损失。北半球积雪范围在缩小。

     

        他感慨道:“已在大气和海洋变暖、水循环变化、冰冻圈退缩、海平面上升和极端气候事件的变化中检测到人类活动影响的信号。1750年以来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是人为辐射强迫增加的主因,导致20世纪50年代以来50%以上的全球气候变暖,其信度超过95%。”

     

    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哲学思考

     

        随着冷战结束,全球性问题涌现,经济、军事等“高级政治”地位减弱,气候、环境等“低级政治”重要性日趋凸显。为维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国际社会已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展开了一系列合作。

     

        耶鲁大学哲学与国际事务系教授、全球正义研究中心创办主任托马斯·博格从气候变化的哲学和伦理角度对此作了阐述。他认为,人类社会进步的长期推动力是组织结构的优胜劣汰,但近期受到两大新兴现象的影响:一是全球化,优胜劣汰的社会竞争的多样性存在可能将会被单一的全球组织结构所构成的单一竞争社会所取代,以改变科技、自然条件,进而使人类走向更有成效的社会组织形式;二是人类也有快速毁灭物质存在的新能力,即通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诸如人工智能等危险技术,或诸如大规模气候变化等环境灾难,这样的破坏有可能发生。

     

        他表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社会组织高级形式所取得的进步会以优胜劣汰的竞争方式不确定地持续下去。相反,必须跨越国界、共同合作,实现这样的进步,以阻止人类物质基础被人为破坏。他认为,人类终将走出其前史,并集体谨慎考虑自身的命运,有意识地塑造自身的历史。人类理性会代替国际关系间的暴力和威胁,这种理性并不是战略理性意识,而是共同商议全球正义和人类共同利益的意识。

     

        他认为:“气候变化的挑战,为人类学习和实现这种转变,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

     

    法治护航中国应对气候变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应对气候变化,概莫能外。正如南非斯泰伦博斯大学商法系教授菲利普·萨瑟兰在会上所指出的,为限制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需要国家、企业以及个体的集体行动,“我们很自然地转向了国际环境法和人权法。”同时,国内法的整合也很重要。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环境大国,本着对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中国自身利益的关注,在国际法层面,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进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建设,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制定、实施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在国内,一直致力于加强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在会上表示,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体系,正在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规划、标准、行政计划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

     

        (本报记者 曹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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