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洪双)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旗)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并要求为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土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我国现有就业年龄段内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730万人,占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总数的23%,其就业率远低于其他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近年来,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已逐渐形成了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模式。《意见》的印发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利于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