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三实”讲修身律己、做人做事,不是从普通人的修身标准对干部提出的要求,而是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修身之道,以当代公民修养为基础,以党员党性修养为核心,坚持公民素养、官德修养和党性修养相结合。做人修身需要正确对待自己,谋事创业需要正确对待集体,用权律己需要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这既蕴含了中国传统智慧,又凝结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三严三实”突出了共产党的党性修养
无论何时何地,中国共产党党员都要牢记党员意识和党章意识,坚持义务先于权利、责任重于权力、组织高于个人、团结高于争论。这些要求,比公民的修身要求要高。有的人却认为,责任多、权力小,权责不对等,不符合权力运行的现代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组织上把因私出国出境护照统一收缴代为保管,限制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等。这些认识误区,是在用西方观念衡量共产党人的党性观,用公民权利衡量党员义务,把党员标准混同于群众标准。
在法律中,公民权利在前、义务在后,而在我党的党章中,党员义务在前、党员权利在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公民止于法律底线,但党员不能仅止于法律底线,而要止于崇高,至少止于党纪。就是说,党性修养要严于公民素养,党纪要严于国法。因为共产党员不是一般的公民,而是公民中的先进分子。所以,“三严三实”在文化层面集中表现为党性,在制度层面集中表现为党纪,在实践层面集中表现为党风。党员干部不仅要用做人的标准衡量自己,而且要用党性标准要求自己,在面临公与私、国与家、义与利的取舍时能够作出正确的选择、高尚的选择。这不仅是党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共产党人的根本素养。
“三严三实”彰显了共产党的党纪特色
纪律治党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党建的鲜明特色。践行“三严三实”,不仅要靠自律,而且也要靠他律,是自律、纪律、法律的统一,德治、纪治、法治的统一。中国历史上有礼治和法度,近代有德治和法制,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建党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突出了纪治,把纪律治党放在突出位置。德治是高地,纪治是中轴,法治是底线。纪治标准比法治要求高,比德治境界低,上承德治,下接法治。领导干部带头守纪、严格执纪,以党纪弥补德治和法治的不足,为德治提供保障机制,为法治保驾护航,从而不断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时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三严三实”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关口前移,把关口由法律前移到党纪,并逐步由党纪前移到党性和理想信念。党性抓“总开关”,党纪抓“分开关”,让纪律严起来,防小病成大患,防小贪变大腐。一句话,守住了党性高地,就守住了党规党纪;守住了党规党纪,就守住了法律底线。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注意细节、小节,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无愧于党,无愧于心,无愧于人民。
“三严三实”强化了共产党的问责落实
践行“三严三实”,重在“严”字当头,贵在“实”处着地,要责任在肩。严,核心在于党性严于个性,纪律严于法律,既解决为而不廉、为而不正问题,又解决廉而不为、廉而不洁问题。实,根本在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防止抓而不紧、落而不实、实而不久。责,关键在于用权担责、严厉问责、终身追责,不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法不责众。一些党员干部出现问题,和党组织没有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很大关系。
问责首先表现在严以用权,权责统一,用权必担责。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负责人”是我们党内的一个常用称谓,其基本含义是既担负业务职责,又担负管党职责;既担负应有的工作职责,又担负失误的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纪委担负监督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责任不落实的,要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启动“一岗双责”的同时,还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出事干部必须倒查一级,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追究发生问题背后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腐败和用人失察等方面的原因,让落实责任成为常态。
问责突出表现在集体问责,终身追责。防止塌方式腐败、区域性腐败和系统性集体腐败,一项重要举措在于打破“法不责众”的观念,不仅追责到人,而且追责到组织,对一级党组织实行集体问责。对个别上级党组织公然违反政治纪律,袒护包庇甚至纵容下级组织腐败的现象,必须坚决整顿,严厉问责。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者,对食品药品出现重大事故者,对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活动者,对重大腐败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者,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不受领导干部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不论涉及哪一级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形成转岗不是避风港、退休不是保险箱、出逃没有护身符的政治态势,让干部为而有畏、为而有廉、廉而有洁,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作者单位: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延安精神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