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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星期六

    增加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

    作者: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教授 王天夫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08版)

        社会发展与转型导致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也带来更多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在应对劳资关系下的劳工维权、官民关系下的农民维权以及业主、农民工等争取公民权的行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甚至失当之处。

        最典型的表现包括:以施政绩效为主要考量的各级政府介入具体利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得自己在社会群体利益诉求过程中成为不满和抱怨的对象;在应对社会群体诉求的过程中,主要以个体化的法律和行政方式提供维权救济,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不足,使得任何具体的群体利益冲突都转嫁到政府面前,由政府出面才能解决与化解;对利益诉求事件的性质定位存在偏差,对某些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存在防卫过当,导致某些群体利益表达方式的激进化。

        建议国家退出具体利益、增加制度化表达渠道、合理定性利益诉求与表达。首先,国家应退出具体利益,仅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其次,国家应适当增加各弱势利益群体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并约束强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非正式渠道和灰色收入。再次,对劳工、失地农民、业主等正当利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行动,国家应以理性的方式进行定性和归类。最后,为了防止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导向体制外并趋于激进化,还应以更加理性、中立的方式调解和终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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