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等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司长孙剑英。
孙剑英首先介绍了我国司法援助工作的进程。1994年,我国开始探索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群众无偿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2003年,国务院公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困难标准。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份扩大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调整了经济困难标准。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延伸了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余件,近五年平均增长14.3%。其中民事案件99万余件,占总数的80.2%;刑事案件24万余件,占总数的19.3%。
孙剑英说,《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提出把司法援助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是什么时,孙剑英说,公民获得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条件包括:一要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二要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据了解,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服务对象。孙剑英提供的数字是,近年来,各地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受援人不断增长,2014年分别达47万人次,6.5万人次,15万人次,11万人次,法律援助成为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其中,农民工受援人最多,占总数的34.3%。法律援助办案主体包括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和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
2012年,司法部出台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孙剑英说,为贯彻《意见》,我们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把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积极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受理服务,主动将法律援助送到群众身边。(本报记者 梁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