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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1日 星期三

    依法治军纵横谈③

    战争不是法律的真空

    —军事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

    作者:王海平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1日 11版)

        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法律准备,必须将与军事行动相关的国际法包括战争法纳入军事法治建设的视野。提高我军官兵的国际军事法素养,有利于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确保我军有效履行使命,为维护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绳索追不上野马的步伐

     

        为了制服战争,人类探寻了诸多手段和途径,包括政治的和宗教的,但最后还是选择并倚重了法律。在近代国际关系史上,战争权曾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国际联盟盟约》试图阻止战争的继续发生,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曾期望各国放弃战争权,但这几乎是“与虎谋皮”。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蹂躏,人类经历了苦不堪言之惨祸,痛定思痛,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载明,禁止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正像有了刑法并不能阻止杀人案的发生一样,尽管国际法明确禁止使用武力,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仍频频发生,战争的阴霾并没有消失。

     

        在消除战争的理想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能否通过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减轻战争受难者的痛苦,也是人类努力探索的国际法难题。其实,人类经过千百年战争实践血与火的考验,早已形成一些战争规则和惯例,如“两军交战,不斩来使”,禁止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这些看似古板荒唐的规则,与人类战争实践相伴而生,如影随形。它们充分证明,战争从来不是法律的真空,绝不是“无法无天的”,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从1863年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利伯法典”,到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以及随后1929年、1949年日内瓦诸公约和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等,它们都追求一个共同的主题:只要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无论开战理由为何,均须遵守和适用这些国际法规则。

     

        当然,法律的绳索永远追赶不上战争野马奔驰的步伐,国际军事法规则从一诞生便滞后于战争实践的发展变化。仅就现存有效国际军事条约而言,至少还存在以下缺憾:一是批准和参加情况不容乐观,普适性较差。二是条约的约束力有限,多数条约缺乏应有的“牙齿”。比如,对于条约的遵守基本上依靠缔约方的自愿自觉,某些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即使被违反了,也缺乏必要的惩罚措施。三是就条约管辖事项和内容而言,许多新的领域,如外层空间军事活动、电子电磁干扰、网络对抗等,尚未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一些争议较大的武器,如动能武器、贫铀武器、非致命性武器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禁止和限制。

     

        美苏缘何能避免直接冲突

     

        为了避免误解误判甚至爆发武装冲突,一些国家通过订立互信协定,形成管理国际军事危机比较稳定的机制,值得引以为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冷战铁幕拉开,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开始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对峙,各种封锁、制裁、限制措施层出不穷,相互侦察、试探活动此起彼伏。即便如此,冷战对峙时期的美苏之间,实际上还是存在管理军事危机的“行为规则”的。值得强调的是,美苏曾建立了一些同以往历史上的大国关系截然不同的约束机制。该机制使得任何一方都未对另一方的领土和军事设施发动武装进攻。结果,两个超级大国都尽量避免直接冲突,而且任何一方都没有将另一方置于只能在动武和蒙羞之间做出选择的境地。即使在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以及1988年阿富汗事件等情况下,双方都为对方留下了余地。

     

        究竟哪些因素使两个超级大国表面对峙而背后不乏危机管控措施?原来,为了避免不测事件发生,美苏通过签署军事信任与安全协定,化解了矛盾和冲突。例如,1963年6月20日美苏在日内瓦签订的《美苏热线协定》、1973年6月22日签订的《美苏关于防止核战争协定》、1987年9月15日签订的《美苏关于减少核危险中心的协定》、1989年6月12日签订的《美苏关于防止危险军事行动的协定》等等。上述协定,对于对峙双方缓和矛盾,减少和避免冲突,明确军事行动的国际法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占领法理和道义的制高点

     

        当下,赢得战争已远远不是从肉体上消灭对方那么简单。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约集团,对前南斯拉夫联盟进行为期78天的空袭,非但没有弥合前南种族之间的矛盾,反而制造了新的人道主义灾难。北约学者自诩这场战争“在法律上有疑问,但在道义上是合理的”,显然纯属诡辩。2001年底,美国打响以清剿盘踞在阿富汗境内的塔利班势力和基地组织恐怖主义为由的全球反恐战争。这场战争持续了十几个年头,误击误伤平民难以计数。但是,恐怖主义在这一地区和全球并未见减少。2003年3月,美国高调入侵伊拉克,一举推翻萨达姆政权,但12年过去了,伊国内派别势力林立,恐怖袭击频发,加之IS持续做强做大,美国骑虎难下,也不能说赢得了伊战。期间,媒体曝光了许多美军在关塔那摩湾、在伊拉克阿布格莱布虐俘的丑闻,引发了国际舆论震动,美国在政治上陷入被动,更不能说它“完胜了”。上述情况表明,是否赢得战争,不仅要看军事实力硬打击的效果,更要看是否适用和遵守了国际法规则,能否最终赢得国际舆论和人心。

     

        战争行动需要遵守规则,非战争军事行动也需要国际法予以规制。我军在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20多年的历程中,模范地遵守联合国维和的各项制度规定,创造了若干项“零纪录”:违反联合国行为与纪律规则零纪录、性侵害和性虐待案件零纪录、违反宵禁规定零纪录。这些,都有力促进了联合国维和使命任务的完成,极大地释放了正能量。在亚丁湾护航、中外联合军演、撤侨行动中,我军更是展示了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我军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伟大实践,必将有利于形成中国军事法治与国际军事法治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随着多样化军事任务不断增加,实施军事力量走出去战略,我军必须强化法律支持和保障工作,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遵守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法和战争法规则,方能占领国际军事法理和道义的制高点,为实现国际军事法治贡献力量。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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