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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人大常委会热议毒驾入刑:检测困难不是理由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27日 03版)

        “有关部门解释,毒驾不能入刑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快速检测困难,二是即使尿检呈阳性,也可能是因为吃了其他药物造成的。我觉得这个理由不成立。”方新委员说。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由于恰逢第28个国际禁毒日,会场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吸毒后驾驶是否规定为犯罪展开了热烈讨论。

        近年来,毒驾引发的恶性事故不断增多,危害性日益显现。有关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人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要比正常人慢21%。由于毒品对人体中枢神经产生作用,吸毒以后会产生幻觉,有情绪上的亢奋等症状,驾驶能力严重削弱,很容易失控,为恶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有62万多名,有关人士推测,还有约223.3万名隐性吸毒驾驶人。仅2013年一年,公安部门就查获毒驾行为2000余人次,吊销了2.4万名吸毒人员的驾驶证。

        2011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后驾驶规定为犯罪。此后,毒驾入刑的呼声逐渐高涨,但6月24日提交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仅把校车、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范围,并未规定毒驾。

        方新委员指出,吸毒后驾驶,驾驶人的反应力、辨识力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增加。与醉驾相比,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但是按照现行法律,毒驾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更轻,达不到震慑效果,无形中会助长毒驾行为。

        “因为毒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们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善、成熟后再启动毒驾入刑的程序。”梁胜利委员也支持毒驾入刑。他强调,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就搁置立法,立法要以问题为导向,要规范社会各方面的行为,避免法律缺失。

        “目前毒驾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部门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韩晓武委员明确表示,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对于吸毒快速检测可能造成的“误伤”,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这不是问题。

        “这就和运动员吃兴奋剂一样,查出是阳性就按照吸毒处理,如果说是服用其他药物造成的,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自己可以举证,证明是因为别的药造成的检测阳性。”方新委员说。

        范徐丽泰委员也补充说,如果因为生病吃药造成的检测阳性,应该有医生的证明书,就不存在吸毒的问题。她也建议刑法中增加有关毒驾的规定:“应该通过立法,给全社会一个清晰的信息,那就是驾驶者有责任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我们对毒驾的态度是‘零容忍’。”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认为,现代社会某种意义上是风险社会,刑法的理念也应从注重事后结果的惩罚转变为注重事前风险的防范。“毒驾引发了交通事故后刑法才介入,这种介入无甚意义。毒驾入刑可以将防范重心前移,比事后惩罚效果要好得多。”何健忠说。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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