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对加强党的领导起到了制度上的保证作用
党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1945年党的七大就建立了该制度。“但长期以来,除《党章》中有少数条文作原则规定外,党内一直没有专门的规定来规范党组制度。”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说。
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个,涵盖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成就巨大,但部分党员干部和党组织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等方面问题突出,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经济组织等的领导和管理变得重要而迫切。
李拓认为,《条例》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针对部分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现象,为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出台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本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提高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党的领导起到了制度上的保证作用。”李拓表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实在制度、措施上。《条例》有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反对腐败,约束与规范党员行为。
破解了党的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间的矛盾
6月19日,2015年中央第一轮专项巡视的26家央企的巡视反馈情况已全部公布,包括管党治党不严格、选人用人不规范、投资监管不到位,以及违规输送利益、蚕食国有资产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大学教授庄德水说,本轮专项巡视的反馈情况有其共性,即企业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包括选人用人、投资决策等,说明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国有企业本身发展不相称。中央出台《条例》,对国有企业党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第七条中规定,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对此,庄德水表示,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事”和“人”的问题,实现了两者统一。在国有企业中,董事会主要负责投资决策、人事决策等“事”方面的内容,党组织主要侧重于干部选拔任用、员工教育等“人”方面的内容。虽然两者功能侧重点不同,但董事会与党组织相辅相成、荣辱与共。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庄德水表示,《条例》体现了党规与国法的有机衔接,从制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党组与其内部董事会协调关系的工作机制问题,破解了党的建设与经营管理之间的矛盾。
对党组权力起到了约束和激励的双重作用
2015年中央第一轮专项巡视反馈除上述情况外,同时,巡视组还收到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从反馈情况看,虽然各企业存在的问题轻重不同,且有些问题尚未有定论,但追责问题一定会在今后工作中有体现。”谢春涛说。
《条例》第三十条对责任追究作了详细说明,出现8种情形之一即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比如,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对此,庄德水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国企领导没有党性原则,也不过正常的组织生活,正常决策往往是以个人专断为主,不考虑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带来了严重后果。《条例》通过倒逼机制,力争使国有企业落实好“两个责任”,让国有企业抓好党建工作,重视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李拓说,责任追究制度使党组扛起沉甸甸的责任,在制约、规范党组权力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又起了激励作用。
(本报记者 王昊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