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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26日 星期五

    方舟子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落槌

    双方均构成侵权,互赔4.5万元并道歉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26日 09版)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记者王逸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5日审结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认定双方均有部分微博内容构成侵权,判令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报纸、网站首页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

        方舟子与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2013年9月,双方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多条微博言论。2014年1月,方舟子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崔永元随后提起反诉,海淀法院决定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崔、方二人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法院认定,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同时,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一是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如崔永元称方舟子“坑蒙拐骗都干过”、方舟子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等,均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二是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如崔永元称方舟子是“流氓肘子”、方舟子称崔永元为“疯狗”等,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综合来看,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转变,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二人的部分微博言论均构成侵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特别指出,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

        宣判后,方舟子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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