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4日,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做草案说明时表示,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曹建明强调,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根据草案,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公布之日起算。草案同时规定,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