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批转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意味着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且唯一的“身份证号”。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改变数据割裂 体现简政放权
记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何意义?对监管有何要求?
答: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社会反应比较强烈。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同时,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统一信用代码 实现大数据监管
记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什么组成?具有哪些特点?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备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协调性等特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将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全覆盖。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记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申请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有的各类机构代码如何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
答: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准备工作。《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记者: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收费?《方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方案》明确,为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以及为已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均不收取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冯蕾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