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各地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2030元,上海2020元,广东1895元,天津1850元,北京1720元,分别位居全国前五。一些中西部地区也加快了上调步伐:西藏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400元,甘肃1470元,陕西1480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弥合收入差距,体现了分配制度改革的公平要义。但最低工资标准真的是越高越好?
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提高得过慢过少,就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就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如果提高得过快过多,又会增加企业负担,劳动力成本上升到一定程度还会给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就业。由此,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并非调得越高越好,必须把握好度。
改革进展到今天,这样的“两难”问题越来越多。民生改革需要更多辩证思维,既要积极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以央企高管薪酬改革为例,全国政协委员陆启洲在今年两会分组讨论时透露,如果绩效、中长期激励都完成,他现在一年可以拿到50万元多一点儿(税前),与此轮改革之前相比还是要低一点儿,此前他最高年度曾经拿过80多万元。他指出,除了由中央任命的高管,还有一部分是企业职工,但这部分薪酬改革还没有启动,目前仍沿用原来的模式,即月工资制度加年终奖。而这种模式可能会出现“倒挂”现象,“我们有一个二级企业的负责人,去年拿到200多万元”。事实上,类似的“倒挂”并非个案。从对企业的贡献和劳动付出看,这样的“倒挂”显然不尽合理。
央企高管薪酬改革是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环节,对缩小收入差距、限制不合理收入、促进分配公平有重大意义。但在“限高”的同时,如何加快配套改革,建立更科学的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显得尤为迫切。目前72家央企共有200多名央企主要负责人。按照央企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央企负责人都是执行统一的薪酬制度,就是“三结构”——基本年薪、绩效收入、任期激励。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规范央企负责人的收入,特别是工资、福利的收入,去掉或者限制一些过高和不合理的收入。改革实践证明,尽管下降幅度不同,但多数央企负责人薪酬在降低。近期,国有银行部分高管离职,前往股份制银行或者民营银行担任重要职位,这样的选择引人深思。改革不等同于降薪或加薪,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要通过激励机制促进大家更好的谋事、干事。如何真正体现分配公平,如何把握住“度”,需要科学改革,需要辩证施治。既要激发干事业的积极性,又要防止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真正形成薪酬正向激励的科学机制。
最近一个时期,有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再度引发关注。与很多人把央企高管薪酬改革理解为降薪一样,也有不少人把公务员工资改革等同于加薪。但收入分配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需要系统考量、兼顾各方,不只是数量的增减,更有结构的科学设计。工资水平既不能过高,又要体现职业尊严,“度”的把握需要权衡各方,体现公平。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人们对公务员这一职业的认识更趋理性,公务员考试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降温。据国家公务员局统计,实际参加2015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的人近90万,而去年是99万人,2015年公务员考试竞争比为64∶1,为五年来最低。薪酬改革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把握重点又要兼顾一般,这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和勇气。此外,薪酬制度改革牵一发动全身,它涉及方方面面,与财税体制改革、国企改革、金融改革都互为关联,是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体现。利益多样、诉求各异,决定了改革者必须善于运用辩证思维,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最终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