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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国际教育认证不能成法外之地

    作者:都昌满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24日 02版)

        对于高等教育国际认证活动,监管依据不明,监管部门不定,国内教育评价市场城门大开,各高校对于认证合作的风险认识不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这种法规空白、监管缺位的状况,亟待改变。

        清华大学近日启动了三个院系接受美国工程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认证的工作,而在不久之前,中科大管理学院和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分别通过国际精英商学院协会(AACSB)认证。通过国际教育评估机构的认证,渐成我国高校特别是知名大学追求的目标。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类认证活动处于监管盲区,潜藏着风险。

        国内高校接受国外认证的主要是本科教育项目认证。在商学教育领域,目前中国高校接受AACSB、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EQUIS)、英国工商管理硕士协会(AMBA)三大体系认证的专业已有30多个。在工程教育领域,ABET等机构对一些高校的工科专业进行了认证。

        但遗憾的是,对于国外教育认证机构在中国的这些活动,我国的法律规定、监管等还是空白,这一市场可谓野蛮生长。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急需各方明确认识并着手解决。

        首先,要明确业务准入。国际教育认证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归入教育商业存在,但对教育商业存在,我国只承诺中外合作办学而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这意味着,对于国外教育认证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我国没有做出承诺。从商务部历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看,对国外教育认证机构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在鼓励、限制或禁止三类目录中均没有明确列入。

        其次,要明确监管依据。按照国务院200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外认证机构要在国内从事认证活动,必须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但现实中,这类活动却没有得到批准或许可。

        再次,要明确监管机构。与教育认证业务相关的,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但由哪个部门监管,尚无明确规定。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现实中,教育行政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各打各的鼓,导致国际教育评估机构在中国的认证活动成为管理盲区。

        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对于高等教育的商业存在,我国严控准入,仅承诺允许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而且不承诺给予国民待遇,足见对高等教育市场开放的慎重。但现在,对于高等教育国际认证活动,监管依据不明,监管部门不定,国内教育评价市场城门大开,各高校对于认证合作的风险认识不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这种法规空白、监管缺位的状况,亟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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