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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5日 星期一

    大人犯错 孩子遭罪

    ——透视“问题家庭”致未成年人伤害案件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5日 10版)
    在“问题家庭”中,孩子本身并不是矛盾根源和矛盾主体,但却成了家庭不良情绪的“宣泄口”。图为西安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收留的孩子,他们大多来自“问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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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北京二中院对一起年轻母亲杀子案作出一审宣判。图为被告人贾某在法庭上。王鑫刚摄

        2015年6月1日,国际儿童节。这本应是充满童趣和欢乐的一天,然而这一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社会公众和媒体记者见证了一起家庭悲剧的落幕。

     

        6月1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对一起年轻母亲杀子案作出一审宣判:26岁的河北籍女子贾某因杀害两周岁的儿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孩子父亲王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宣判现场,贾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王某始终低着头,一言未发。记者采访得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矛盾导致未成年人受害的悲剧。成年人之间发生矛盾、犯下错误,却让无辜儿童成为情绪的“宣泄口”。此类案件一再发生,引人深思。

     

    家庭矛盾酿成悲剧

     

        2014年10月11日清晨,惨剧发生了。

     

        早上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贾某租住的房屋内,贾某因被其子王小某发出声音吵醒而生气,愤而将王小某摔在地上致其颅骨骨折。为制止王小某的哭声,贾某又用手猛掐王小某的颈部,后又将塑料袋套在王小某头上并用棉被压盖,导致王小某死亡。当晚,孩子父亲王某伙同贾某,驾车将王小某尸体埋至河北某地。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王某还故意作假证明包庇贾某。10月15日,贾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王某于第二天被查获归案。

     

        是什么导致一位年轻的母亲对亲生儿子下此毒手?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这是一起“因日常矛盾引发的家庭悲剧”。

     

        北京二中院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介绍,贾某曾供述与丈夫王某关系不和,多次与公婆及家人发生冲突,情绪特别容易失控。因与婆家关系不好,贾某感觉儿子的眼神像婆婆,心里对儿子更是充满怨气,经常拿儿子撒气。王某不在家时,她会不给儿子换纸尿裤、不给饭吃,还先后10余次掐过儿子脖子,直到其脸色发青才罢手。

     

        “本案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害后果,不是一天两天矛盾造成的,而是矛盾日积月累的结果。”唐季怡指出,贾某的家庭属于“问题家庭”,因长期矛盾积累导致家人之间缺失信任,在面对重大矛盾冲突时,很难心平气和通过协商解决,转而通过极端方式宣泄情绪。

     

        大人间发生矛盾,无辜的孩子却成了“出气筒”,并且被严重摧残,直至失去了生命。

     

    “问题家庭”致孩子屡受伤

     

        因家庭矛盾致伤未成年人案件屡有发生。2006年以来,北京二中院少年庭先后审理了5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其中4名涉案的未成年人重伤或死亡。

     

        唐季怡介绍,这些暴力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发案主要集中在“问题家庭”,如离异家庭、单亲家庭、未婚同居家庭,还包括行为失当的家庭,如父母有不良嗜好等。这些家庭中,孩子父母往往感情不好、家庭关系紧张,矛盾长期积累积聚形成“火药桶”,易发生伤害未成年人事件。在非婚关系中,男女双方感情基础相对薄弱,缺少责任、担当,对待非婚生子女抚养等问题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少数父母甚至实施极端行为伤害子女。

     

        其次,孩子多处于“无辜受害”的地位。多数情况下,孩子本身并不是矛盾根源和矛盾主体,但却成了家庭不良情绪的“宣泄口”。而且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及寻求帮助的能力,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遭受伤害,多处于被动受害和孤立无援的地位。2011年,北京二中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继父要求复合未果,对母女俩实施严重伤害,导致孩子重伤的案件。

     

        此外,还有极个别的孩子家长通过伤害子女寻求心理平衡。在一些极端个案中,一些大人容易情绪失控,采取极端手段发泄不满,连带给孩子造成严重伤害。更有甚者,通过伤害孩子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部分离异家庭没有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特别是忽视了未成年人情感需求,使得未成年人内心受到伤害。另外,父母一方恶意拖欠抚养费、在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上设置障碍,甚至强行将孩子“独占”等,都容易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从这些案例来看,家庭矛盾的发生反映出部分人家庭观念、家庭责任感不强。”唐季怡认为,孩子父母只有努力扮演好家庭中的角色,构建稳固的家庭关系,才能更好地为子女成长提供基础。对于婚姻失败或者即将失败的家庭,父母离异本身对孩子而言就是不幸的。父母在处理纠纷时,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将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外部干预不可缺席

     

        儿童利益最大化,这是我国法律和联合国有关公约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从这些案件来看,目前成人社会还没有树立起这一观念。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这主要跟我们传统的认识有关系,大家总觉得孩子是从属于家庭的,孩子的问题是家务事。实际上孩子不只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因为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要靠他们。”

     

        宋英辉建议,对待“问题家庭”,比如父母容易情绪激动、打孩子,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父母感情不和,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生活的,都应该从外部进行干预。

     

        宋英辉介绍,一些国家对“问题家庭”的做法是,首先由政府相关部门聘请专家对父母的状况进行评估,比如是否有条件继续抚养孩子、做孩子的监护人等。如果评估认为应该对父母进行干预,专家会教给父母如何教育孩子、处理夫妻之间感情、如何纠正不良行为等的方法。经过干预之后父母状况变好了,孩子可以继续留在这个家庭。如果经过干预和支持,仍然解决不了父母的问题,则可以考虑将孩子带离这个家庭,由社会服务机构临时照管,或者由爱心家庭进行监护。

     

        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家庭的私密性,一些孩子受到父母等家庭成员侵害后,往往不容易被发现并制止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2014年,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规定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报告制度,当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后,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意见》被认为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大进步。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为了进一步拓宽案件的发现途径,强化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报告责任意识和识别能力,应通过立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规定知情不报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该条款在实践中的落实执行。(本报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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