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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3日 星期六

    制度构建需从基本国情出发

    作者:李振勇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3日 08版)

        皋陶因其象征法律的公平公正而深入人心,他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皋陶注重司法的权威性,其运用獬豸断案的行为不仅是对先民社会神明裁判的形式继承,而且还是对司法审判权威的实质增益;其二,皋陶崇尚法律对治国的作用,其创制五刑,形成了历史上最早的“法治”,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了本属习惯法的刑罚制度;其三,皋陶强调道德对治国的作用,在《尚书·皋陶谟》中推崇“九德”,强调统治者应在道德修为上以身作则,促使德政实施通过由上自下、由己及人的方式推广,为后世“德治”提供了重要参考范式;其四,皋陶主张“德刑并用”的治国模式,其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创设了新的社会治理模式。

        皋陶制刑基于先民社会固有习惯风俗之上,在“五刑”之外,结合当时社会需求,兴“五教”,定“五礼”,树“九德”,达成“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治理模式,形成了早期“德刑并治”的国家治理模式,开创了传统法律文化之先河。

        “皋陶”符号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仍有其现实意义。皋陶主导的制度构建并非仅着眼于制度本身,而是与当时的社会结构、风俗、习惯紧密关联。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的要求不谋而合。此外,皋陶创制五刑并提倡德教,强调“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并驾齐驱,遥相呼应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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