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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3日 星期六

    热点思考

    协商治理的价值诉求

    作者:王岩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3日 07版)
    应通过对协商平台的广泛性、多层面、制度化的设计,使各类别协商主体能够进行平等交流和坦诚对话,以此来实现公民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和机会。新华社发

        一般来说,协商治理是通过协商和对话协调不同利益之间关系的治理方式。中国特色协商治理是协商民主在基层的实践形式,它通过搭建彼此沟通、对话的平台,通过交流、讨论,调节公共利益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以寻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协商治理的理念包含协商目标的凝聚共识,协商主体的地位平等,协商过程的公开对话,协商方式的包容差异和协商原则的直接参与等特征,彰显当代中国社会对平等、公正、包容的价值诉求。

        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作为协商治理的根本原则,其实质是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推进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只有真正认识到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平等的,深刻认识到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是社会治理的终极共识,才使得通过平等协商化解利益冲突、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成为可能。只有当广大基层民众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会分配不公、减少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之路,才能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减少各种社会矛盾滋生的诱因,寻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需要指出的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作为创造主体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在协商治理中平衡和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包容贵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突出的特点,但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双向的,它既是市场的活力所在,也可以对经济运行以至整个社会生活带来诸如社会资源的无效损耗、人格异化、价值迷茫等消极现象。加之现实中收入差距较大、城乡与区域发展失衡,如果社会宽容缺失,社会心态便会趋向于偏执、激进和浮躁,容易导致社会冲突。“包容贵和”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礼之用,和为贵”“和则相生”的传统伦理精神的精髓,体现为包纳兼容的品格,以及追求和谐、注重合作、提倡谦和、宽怀大度的精神,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促进整个社会的团结和稳定。这种精神与协商治理的基本原则——包容性政治价值趋向相契合,是整个社会的黏合剂和润滑剂,也是化解矛盾的催化剂。在践行协商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无疑需要坚持包容贵和的理念。一方面,在思想意识、社会精神层面倡导社会宽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看到社会差异的存在,正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面对具体矛盾冲突时,要接受他人价值观念的合理性,承认社会不同声音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矛盾调处上也要秉持宽容的心态,尊重参与者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消解社会矛盾产生的心理和思想原因,为协调不同阶层利益关系提供指导,使协商治理成为可能。

        权利平等。协商治理强调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其核心在于公民如何实现其对公共权力的控制和影响力。“协商”本身契合了时代对平等性政治价值的期待。平等是协商的前提,真正的协商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平等,没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协商便无从谈起。客观而言,协商治理需要的平等是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具体表现在:参与协商过程需要机会平等,即平等获得政治影响力的机会;资源平等在于确保个人同意其他人提出观点确实不是强制性的;而如果要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协商参与者还需要具有平等的说服能力。恩格斯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协商治理旨在通过对协商平台的广泛性、多层面、制度化的设计,使各类别协商主体能够在协商平台上进行平等交流和坦诚对话,以此来实现公民平等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和机会。这意味着公民不仅应该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也应该享有平等的社会和国家治理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具体体现在治理方案的商定,治理程序的公正、治理过程的监督、治理效果的评价和治理结果的享有。协商治理彰显的是公民的平等参与权和话语权,让多数人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使少数人的意见在决策过程当中得到尊重,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协商治理,以公民权利平等作为政治参与的前提,应当以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为基础,满足民众应有的参与、表达、监督等权利。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必然成为协商治理的重要原则,成为我们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应遵循的重要理据。公平正义,意味着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在权利的分配、利益的分享、制度的架构、社会的和谐等方面的满意程度,尤其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成果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公平的分配。社会治理的经验表明,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衡量社会稳定的标尺,在社会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一个社会越公正,社会成员维护社会稳定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就越强。社会公正对于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缓解对立情绪有着巨大的意义,保障着集体理性的诉求和协商的公平公正,有效地达成最优的协商结果,并以此为导向,协调好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兼顾好群体间利益,建立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能共享发展成果,以最终赢得治理的效果,实现社会和谐。同时,对社会成员而言,要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为导向,以责任的意识、守法的精神、公民的德性为原则,通过协商、对话的正常渠道来解决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以合法的、理性的方法维护公民的权利。

        (作者系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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