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冯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0日发布《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相关考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按照《通知》要求,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或考试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改由中央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务费标准。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中央考试单位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中央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