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陈海波10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鉴于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跨境传播风险增大,为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质检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旅游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指出,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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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地人员若有症状入境应申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海波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1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