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提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逐项公开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2015年3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如何约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本报为此专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进。
记者:什么是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
任进: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据法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
记者:为什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任进:现代公共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的迅速扩张,行政权扩张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广泛使用,其存在是有社会基础的。行政许可作为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难以预知行政许可时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行使一定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处理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过程,涉及事实判断、适用法律和作出决定等,即使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规定,但行政主体及执法者在事实判断、适用法律和作出决定时,还要根据许可申请的相关事实、理由、对经济社会影响,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考量并作出决定,这使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空间。
记者: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危害是什么?
任进: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超越法律、不滥用职权的选择、判断和决定,但按照合理行政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由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有一定的自由度,加之行政执法人员认知水平和个人因素,有时偏离行政许可权被授予时的目的,导致许可权的滥用或越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越权的表现形式如: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对法律规范的扩大或缩小解释;在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幅度内作显失公正的选择;反复无常;故意拖延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越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导致行政许可权的异化,损害公共利益、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特别是一些权力集中的部门或领域,某些执法者通过其享有的优越条件采用貌似合法的手段,利用行政许可权设租寻租,搞内幕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或金钱案,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化,滋生腐败。
记者:如何约束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任进:约束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定,提高自由裁量权相关法律规定的质量,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定明确化、具体化。
更重要的是,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加强程序控制。行政主体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要推行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
要完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机关应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开。
具体来说,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可选择的,应列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对行政许可程序或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列出具体程序;对作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不再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等等。
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本报记者 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