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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切实发挥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永和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9日 08版)

        现代法治国家中,人权应是一切制度与规则的出发点和归宿。而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本身就是人权的表达体系,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是将观念正义转化为现实正义的重要路径。这一过程同时亦实现了人权从无形到有形,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屡次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命题提出,这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重申。刑事司法最能体察人权是否在司法中得到保障,因为它关涉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在刑事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冤假错案纠正等具体规定,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往往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诱骗等不文明的方式获得,而最典型的就是被称之为西方中世纪“证据之王”的口供。非法证据,特别是通过不文明手段获取的口供,会使刑事案件在实体判决中的人权保障功能失灵,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1996年的司法解释中就已有说明,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从而杜绝通过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判断要件的“痛苦规则”,建造以内心自由为前提的“自白任意性规则”,强力清除非法证据这一长期潜伏在刑事司法中的毒瘤。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将“排除非法证据”等具体规则写进工作报告。报告同时也承诺:“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强化证据审查,发挥庭审功能,与公安、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2015年的工作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诉权。”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一批包括“呼格吉勒图案”在内的冤假错案,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检察机关同样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认真复核证据,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纠错。

        可以预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和案件审理终结后的冤假错案追究制度,特别是中央提出对错案的终身追究制,将最大限度地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而“不公正的司法审判败坏的是水源”之类我们耳熟能详的法谚将不再停留在口头上,更将作为一种精神,伴之以“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形成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规则意识,使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得以切实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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