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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7日 星期日

    对策建议

    “互联网+”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作者:徐雪梅 王思怡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7日 07版)

        在信息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渗透和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互联网+”能够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从而成为重要的创新引擎,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在此背景下,关注“互联网+”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探讨“互联网+”给非营利组织发展带来的契机和挑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对非营利组织优势的影响

     

        美国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认为,在营利的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仅依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约难免出现“合约失灵”现象。消费者为避免福利损失,积极寻求更加值得信赖的商品供给组织。由于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限制”,使其成为消费者可信赖的组织。因此,在传统市场经济结构中,非营利组织作为可信赖的组织,具有营利组织无法比拟的组织优势。

     

        但在“互联网+”模式下,由于互联网与企业的有效结合,消费者能够更快、更多地掌握商品信息,从而使传统市场经济结构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趋于对称,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能力,避免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对商品的盲目选择,进而使消费者选择更加理性。

     

        在“互联网+”模式中,由于网络宣传成本低于传统宣传成本,营利性企业更倾向于在互联网上向顾客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以展示其商品特性,从而提高商品的竞争力。麦克布赖德认为,营利性企业会在互联网中广泛使用因特网为其服务。比如,营利性企业会借助电子邮件与顾客沟通;营利性企业会利用因特网降低营销成本、在线销售商品和服务以及建立客户资料数据库等。莱德勒等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中,营利性企业会广泛使用因特网并将其用作市场研究工具、营销情报的搜集、企业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发布、企业与客户关系的改善及其企业商品的在线销售与服务。

     

        当消费者可以轻易得到廉价、可靠、最新的商品信息时,他们就失去寻找可信赖组织的动力。因此,丹尼斯·杨等人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中,非营利组织会失去他们作为可信赖供应商的独特优势。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模式中,由于营利性企业与互联网的有效结合,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改善,使非营利组织作为消费者可信赖组织的组织优势发生改变。

     

    “互联网+”对非营利组织作用的影响

     

        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认为,由于个人在教育水平、财富、收入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人们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有所不同。社会应依据消费者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营利组织、政府、非营利组织都是满足个人需求的手段,营利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主要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由于市场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体制的缺陷。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时又会产生非市场缺陷,即产生“政府失灵”。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决定其既可满足消费者的异质需求,又可发挥政府失灵的补充作用。

     

        可是,在“互联网+”模式下,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直接将需求信息传递给决策者,可以避免传统市场经济结构中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浪费、盲目分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低效率等问题。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仅使政府获取消费者信息和个人偏好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大量丰富的互联网信息也有助于提高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减少“政府失灵”。所以,“互联网+”将使非营利组织对“政府失灵”的补充作用发生改变。

     

        尽管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有助于提高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但出于成本考虑,政府会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外包给其他组织,以减少政府自身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或产生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但在“互联网+”的模式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市场体制的固有缺陷,使政府选择第三方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变得更加困难、更加难以评估,于是需要大量可信任组织的产生以承揽政府外包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限制”使政府对其更加信任,因此,在“互联网+”模式中,政府会加强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以降低选择第三方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甄别成本及政府选择营利性供应商的风险。丹尼斯·杨等人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中,政府会更多地将政府出资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这使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发生新的改变。

     

        由此可见,“互联网+”使非营利组织对“政府失灵”的补充作用发生新的改变,“互联网+”为非营利组织对政府失灵的补充作用提供了新的服务领域。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与建议:第一,在“互联网+”模式中,非营利组织应减少与营利组织的竞争,同时减少提供与营利组织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与服务;第二,在“互联网+”模式中,非营利组织应加大与政府的合作,努力开发与政府的合作项目,更多地提供政府出资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第三,非营利组织管理者应及时看到“互联网+”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并及早作出组织战略调整,迎接“互联网+”的机遇与挑战。(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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