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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4日 星期四

    改革要有新动力

    作者:金碚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4日 16版)

        编者按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啃硬骨头、涉险滩的任务更加繁重,破除藩篱、往前走的路途更加艰辛。如何进一步树立改革勇气、汇聚改革力量、破解改革难题,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实现新的跨越,从而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创造良好条件,是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特别约请两位专家对上述问题作出探讨。

     

        过去的30多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辉煌年代。“发展是硬道理”“时间是金钱,效率是生命”“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时代话语,不仅体现了那个时代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标示了改革开放的源泉。“谁改革谁得利,先改革先获益”是那个时代推进改革的激励相容机理,这可以使改革具有“自发性”动机和基层首创能量,可以称之为改革的第一级推动力。在这样的动力机制下,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如火如荼,取得巨大成就。

     

        纵观各领域改革,第一级推动力都有一个基本特点:可以使改革践行者直接获益。也可以说,这符合激励相容的原理,往往动力强劲。

     

        问题是,改革是制度变革和建设,制度有着“公共品”性质。如果改革的动力只是沿着“改革者有利”的方向着力,那就相当于采用“私人品”生产的逻辑进行“公共品”生产。动力确实是强劲的,但不能确保“公共品”的合意性质,并且有可能导致“公共品”的私利化,不同的人可以据此获得不同的利益,产生突出的利益冲突现象。在现实中则表现为:在体制改革中可能掺杂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以至形成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当改革有损于特殊既得利益时就会受到特殊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使改革遭遇利益藩篱的阻碍。

     

        30多年来的实践也确实表明,这样的改革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力引擎,成效显著、成果巨大;但也付出了“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代价。更重要的是,存在大量的制度漏洞和权力寻租空间,形成了一些领域中的制度“私地”,导致了程度不同的腐败现象。因此,在新时期,需要有推进改革的第二级推动力,以更适合制度“公共品”生产的逻辑全面深化改革,这就需要有建设制度“公地”的社会动力,即尽可能压缩制度“私地”,最大限度扩大和完善制度“公地”;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规范的市场机制,取代以选择性突破、特殊政策和增长竞赛为基本特征的改革路径。

     

        从理论上说,改革的推动力可以来源于“集权”“共识”或者“利益”。这大体对应为“顶层设计”“公共决策”和“基层首创”。理想而言,推动改革的进程应是这三种动力的结合,而上述三种改革推动力归根结底都必须基于改革红利,体现为释放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简言之,如果说经济发展需要新动力,那么,释放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也要有实行改革的新动力。

     

        第一,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增长速度的减缓,将发生一系列系统性的机制和利益关系变化。因此,推进改革必须平衡“生产导向”与“分配导向”的体制机理。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亲商”和“亲民”的政策权衡,以及鼓励竞争、激励先进与扶助弱势、保障底线的政策权衡。

     

        第二,由于改革红利是改革动力的源泉,所以,改革的实际效应理应直接体现为尽可能扩大改革红利的受益人群面,减少改革代价的承受人群面。改革红利应是具体的和可感受的,而不是抽象的和虚幻的,而且,应有相当程度的获益及时性。理论上说,只有当因改革受益所形成的社会动力明显大于因改革受损所形成的阻力时,改革的推进才具有可行性。即使是集权式改革,基于完全合理合法的原则,也必须充分考虑受益与受损的现实利益格局,改革路径即使没有“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即无法做到在不使任何人受损的条件下使一些人受益,也应遵循利益动力正向性原则,即改革受益的正能量显著大于受损所致的负能量。

     

        第三,审慎对待改革的第一级推动力机制所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适当承认和保持可接受的既得利益,尤其是职工福利性和低收入补偿性的既得利益;减少因显著不公平而获取的不可接受的既得利益;坚决遏制和制裁非法获利,尤其是以权谋利。反腐获得广泛和强烈的民意支持,是改革突破利益藩篱的强有力“正能量”。而持续的民意支持,还要基于使更多人从改革中获得可以直接感受的切身利益。

     

        第四,改革要积极推动政府、社会、市场关系向适应经济新常态的方向转变。尤其是要使“父母官”心态和体制逐渐转变为政府真正承担“公仆”和“裁判员”职能的体制。在经济新常态下,发展动力基于释放市场和社会的活力,那么,改革的动力也必须来源于让市场的微观主体和广大社会成员成为改革的积极推进者。当前,我们看到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在一些领域和单位,行政化倾向更趋强化,以“父母官”意识推进改革。毋庸置疑,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是完全必要的,但要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将“顶层设计”异化,使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规范行为”变成由行政性系统主导的体制“灌输”,市场和社会主体成为等待“改革”的被动接受者,改革变成了执行和落实“上级”意图。这往往会导致“水到田头死”的现象,即由上级往下灌输的改革,反而捆住了基层手脚,基层动辄违规,有钱也成“死钱”。

     

        第五,体制改革的公共品逻辑决定了改革的动力机制中需要有体现利益中性的“智库”和“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于改革的具体举措必然涉及敏感的利益关系,通常还会有一定的副作用,尽管在全局上充分合理,但也未必对所有人都同样有利,甚至会使一些人不可避免地受损。所以,需要有相对超脱的“利益不相关方”或“利益非关联者”参与改革决策。这也是改革的第二级动力机制同第一级动力机制相区别的特点之一。

     

        第六,改革的方向是逐步消除各种垄断现象,尤其是消除行政性垄断,从而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消除垄断,就必须有比垄断势力更强有力的改革力量。这种改革力量不可能仅仅来源于经济领域,因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必须基于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涉及重大复杂利益的改革上,需要有“政治决定”的决断机制。

     

        总之,所谓破除改革的“思想障碍”和“利益藩篱”,在更深的层次上,就是要破除虽谋改革却缺乏公共思维、以局部利益驱动改革的逐利行为。既然改革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目标是构建公共制度空间,那就必须突出公共思维,以新动力推进改革的全面深化。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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