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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

    学者专栏·吴忠民 ①

    社会公正是全体人民意愿最大公约数

    作者:吴忠民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3日 13版)
    吴忠民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同时还必须看到,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中国面临着大量的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挑战: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诉求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情状,各种观点迥异的思潮纷纷出现,社会焦虑现象弥漫着整个社会,由此引发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并对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中央全面审视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态势,认为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之所以日益凸显,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全体人民亦即社会各个群体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尚未真正形成,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社会共识没有达成,致使社会内部出现一些离心的因素。显然,积极寻求并形成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是一项重大的时代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寻求并形成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以此形成社会共识,凝聚全体人民,增强我们党的自我定力、社会感召力及社会动员力,进而有效推动“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实现改革发展新的重大突破,是一项重大的历史性任务。

     

        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是指全体人民共同意愿的基准线,是指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都能够接受认同的各自利益诉求和行为取向的边界底线。

     

        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公平正义)是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民众普遍最在意最关注的大事情,无非是自己的基本生活、社会交往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

     

        作为现代社会当中最为重要的基本价值理念,社会公正所蕴含的基本精神,恰恰能够从民众最为关注的关键部位,顺应并满足全体人民的意愿,成为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

     

        第一,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目标与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两者高度契合。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其主要生活目标无非有两个,一是好好生活,二是更好地生活。而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与之呈现出一种高度契合的情状。

     

        社会公正有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其主要功能在于“保底”,确保并不断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发展及尊严的底线,以此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隔离因素,增进社会团结,使发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第二个基本价值取向是,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其主要功能在于“不限高”,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充分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社会公正的这两项基本价值取向缺一不可,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就会走向不公正。

     

        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目标与社会公正基本价值取向这样一种高度契合的状况,使得全体人民能够普遍接受认同社会公正,尽管不同的社会群体在接受认同的侧重点上有些差别。

     

        第二,社会交往只有基于社会公正方能实现良性互动的局面。社会共同体是由不同的群体所构成的。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分工越来越复杂,社会的各种行业、各种职业日益增多,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具有一种高度的依赖性和合作性。任何一个群体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社会合作和社会交往。

     

        有时,位置较高的群体会利用种种资源优势,造成一种使位置较低的群体利益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局面,以至于使另一方产生诸如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情形,最终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恶性互动。恶性互动所带来的,不仅是较低位置群体的利益损失,而且还会造成位置较高群体的不安全。

     

        时至今日,丛林法则的弊端已经充分显露。人们普遍期望的是,能够合作共赢。而这恰恰是社会公正的要义所在。社会公正强调:处在较高位置群体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处在较低位置群体的利益为必要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群体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群体的处境应当随之同步得到改善。唯有如此,各个群体方能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各个群体方能实现互惠互利的良性互动局面。

     

        第三,法律制度的保证只有基于社会公正方能实现。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公正。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良法”,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只有基于社会公正基本价值取向所制定的法律制度,才会成为被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遵守的良法。否则,便有可能是“恶法”,而不被民众所认同。

     

        现代法律制度的实施也离不开社会公正。一个社会,即便有了“良法”,也不见得就一定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即便是良法,也存在着是否被某些群体左右的问题。这就需要站在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上解决法律的有效实施问题。就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穷人还是富人、是少数人群体成员还是多数人群体成员,只要属于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都应当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而不能厚此薄彼。

     

        既然社会公正与民众最在意最关注的事情息息相关,既然社会各个群体都能够从社会公正那里找到适合于自己的位置,既然全体人民都能够认同接受社会公正,那么,不难得出如是判断:社会公正是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是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只有明确地将社会公正作为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维护并促进社会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全体人民,消除离心因素,进而推动中国社会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首先,能够占据道义的制高点(高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最高层面的价值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高扬社会公正的旗帜,就会对全体人民产生巨大的号召力。

     

        其次,能够形成广泛而有生命力的社会共识。在中国转型期,发展不平衡,人们利益诉求及价值观呈现多样化情状,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共识的形成至关重要。社会公正是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这就为社会共识提供最为广泛的基础;而社会公正本身所具有的现代性,则为社会共识提供了巨大的生长空间,使之具有生命力。所以,只有基于社会公正,方能形成广泛而有生命力的社会共识,进而形成有效的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

     

        最后,能够超越并矫正极端化的平等和自由理念。历史的经验说明,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进程中,都会出现极端的“平等”和“自由”的思潮,并引发形形色色的思潮和行为,对这个国家和地区带来十分复杂的影响,严重者会使这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变形走样。这一情形对中国来说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来,平等和自由都是现代社会当中重要的价值理念,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平等侧重于人的种属尊严的保护,自由则是侧重人的差异性的维护,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是强调平等而忽略自由,那就会流于绝对平均主义,使社会丧失活力和创造力。相反,如果只是强调自由而忽略平等,就会走入丛林法则的境地,使社会丧失基本的团结和整合,陷入持续的纷争和冲突。显然,无论是平等还是自由,都需要某种合理的限制。而这种合理限制只能来自公正。公正是将平等和自由各自合理精神融为一体的价值理念。从这个意义上看,有“过度”的平等,也有“过度”的自由,但是,没有“过度”的公正。所以,只有依据社会公正理念,才能使自由和平等分别保持合理恰当的状态,才能防止和矫正极端化平等和自由理念的负面效应。同理,依据社会公正的理念,还可有效防止和矫正“极左”和“极右”的观念,因为“极左”和“极右”观念的各自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分别来自极端化的“平等”和“自由”理念。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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