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5月30日电 记者高平从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办公室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政府出台一项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道关口。
《规定》共5章38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机制、管理措施、范围、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规定》第七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
《规定》明确,内蒙古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定期进行相应的后评估制度,因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