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作为一种理论形态,作为现代学术分工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主要是法学家群体的事业,但其思想汁液、学术养分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浸润至社会肌体的各个缝隙,以至于整个社会都会受到法学的影响。那么,法学是如何影响社会的?法学影响社会的方式是什么?
最显而易见的方式,是通过法官、律师这样的法律实践者,把法学中的主流理论、主流观点传递至整个社会。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虽然主要出于法学家的知识生产活动,但是,法学家可以通过法学院提供的课堂、讲座等交流平台,把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传授给青年学生。当离开法学院之后,他们从事的法律实务总是会受到法学家传授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的影响,甚至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这些理论、观点的支配。换言之,实践中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武装”起来、“塑造”出来的。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言行,则会对那些涉诉的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对更多的没有涉诉的社会公众产生间接的影响。由此,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价值偏向、权利义务观念,都会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行为而发生某些微妙而深刻的改变。正是在这样一个场域中,可以看到,法学影响社会,主要是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法律实践者来实现的。
作为法学这种理论形态的主要承载者,法学家能否直接影响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学家直接影响社会的主要方式包括普及性的著述活动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演讲等。在当代中国的大众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学家的评论性文字。这种类型的法学著述如果能做到生动活泼、深入浅出,如果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如果能够让社会公众“读得进去”,如果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阅读期待,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形塑作用。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正义观念、秩序观念也可能因此而受到法学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学家的普及性著述,堪称法学影响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事实上,人类历史上很多经典性的法学名著,最初都是普及性的论著。譬如,在西方法学史上长期享有盛誉的《联邦党人文集》,就是典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性文字——它们首先是发表在大众报纸上,最后才汇编成书的。
因此,从法学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应当特别注意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性著述。这种普及性著述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方面,有助于把法学中的智识推向社会——把法学中的理性精神、节制品质、规则意识、正义观念直接推向社会,以深化法学对于社会的正面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普及性著述还可以反过来“倒逼”法学家们的知识生产更加切合实际,更加与当代中国社会“痒痛相关”。因为,普及性的著述之所以能够“普及”,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就是:这些文章必须能够回答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必须应和我们这个社会脉搏跳动的节律。
如果说普及性的法学著述可以直接影响社会,那么,专业性的法学著述影响社会的方式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根据法学的学科特点,从“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应用法学领域,专业性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著述,有助于更精微、更细致地界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应用法学的特质,就是对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探究。譬如“物权公示的内容”“抢劫与抢夺的区别”等问题,就属于典型的应用法学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学家所形成的法学知识,可归属于技术性知识,无论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为它可以对社会公众的行为提供更细致的指引。在一个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社会交换越来越频繁的社会,这种技术性的法学知识能够对社会秩序提供更有效的支撑。当然,由于这种技术性法学知识越来越复杂,普通公众要全面掌握它也越来越困难,这就需要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专业人士来处理。这就是说,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应用法学的依赖程度还会进一步提升,这种法学知识对于社会的影响也会进一步增加。
就理论法学而言,相对于应用法学来说,专业性的理论法学著作对社会的影响可能会呈现出间接、迟缓的特征。原因在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学理论著作较少进入普通公众的阅读范围。譬如,如果某个法学家写了一册《法律本体论》或《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就很难成为畅销书,很难引起社会公众的阅读兴趣,但这样的著作却可以成为法学家共同体或法律人共同体关注的对象。如果那些从事应用法学研究的法学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者能够认同、接受理论法学著作中的理论、观点,或者受到了理论法学著作的影响,那么,理论法学著作中的理论、观点就可以通过他们而传递至社会公众。因而,即使是枯燥的理论法学著作,也可以对社会产生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往往不那么直接,但却可能从根本上塑造一个社会的走向。譬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通过对文明秩序的理论建构,将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要素都安置在一个富于逻辑性的理论框架之中,从而为公共性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终极性的理据,可以视为理论法学影响社会的典型个案。
以上分析表明,法学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社会。在这种影响面前,法学家有必要省思:应当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些什么样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些什么样的法学产品?我以为,除了那些具体的技术性知识之外,法学应当在观念层面上,强化我们这个社会的理性精神、规则意识、审慎态度、节制品性、反省能力。这是法学对于社会的责任。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