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5日电(记者王逸吟)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建国于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驾校恢复营业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0.688万元。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宋建国对起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辩解认为指控事实中共计人民币1530万元的事实不属于受贿性质。宋建国的辩护人对该部分事实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庭审于25日下午2点30分结束,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