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闻”回放
5月18日,一则《两省政策冲突孕妇被责令引产》的报道引起网络关注,并引发网民热议。事件主人公覃谊是贵州省荔波县高中教师,与丈夫是再婚家庭,各自之前都有一个孩子,婚后很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因为覃谊户籍所在省份安徽和工作所在地省份贵州的生育政策不同,虽怀有5个月的身孕,却被荔波县的教育局和卫生计生委要求终止妊娠。
对此事应当怎么看?随着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今后如果还有夫妻遇到这样的事情,又该怎么办?为此,记者日前专访了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件事经过贵州省卫计委和安徽省卫计委的协商和研究,已经得到了解决:覃谊的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他表示:“这个结果值得肯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今后可能还会出现由于各省政策不一致而产生的类似问题,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的精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各地完全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定去妥善解决问题”。
他解释,在我国,各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之前,所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授权性条款很多。比如可以生二孩的条件、生育间隔的界定,以及独生子女的奖励等措施,就由各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人口问题等实际情况来制订,各省的政策规定并不一致。
正如这位负责人所说,覃谊遇到的问题恰恰是因为各地生育政策不同而致。根据覃谊户籍地安徽省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覃谊工作地贵州省的计生条例则规定,一方或双方是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据此,贵州省荔波县相关部门之前对覃谊做出了《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认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生育政策开始调整、完善,总的方向是逐步促进区域、城乡和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统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进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改革。“我们会在改革中逐步发现问题,逐步解决,同时把可能产生问题的隐患逐步消除。”
(本报北京5月21日电 本报记者 金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