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时间表。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和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以清理调整、依法审核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将有关职权和责任以清单方式列明,并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其实质是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相对人和大众创业、企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破解。
弄清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对什么是“行政权力”,学者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将行政权力理解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权,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力。二是从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来理解,认为行政权力是国家的管理权。实际上,行政权具有上述双重属性。
行政权力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执行法律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管理的事项。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能动作用,这为建立责任清单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相对人的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规范,则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为建立权力清单奠定了基础。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与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根据委托和授权理论,地方政府对确需下放的职权事项,可依法委托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也可依法授权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
明确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范围和类别
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但权力清单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而是行政职权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目前各地建立的权力清单,主要是直接面向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并采取常用列举、不常用概括的方式(列举﹢其他)表述。实际上,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是法律概括授予或具体授予的,并不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级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对一些不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如政策、规划等制定可暂不列入清单。
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建立责任清单
除了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外,地方政府部门还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而必需的职责。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很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行政职责,这要求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责任范围如部门主要职责、不依法行使权力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等,厘清职责边界,健全问责和责任承担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与建立责任清单一并推进。
厘清政府及其部门间的职权关系
政府职权,主要是执行、管理、服务,办理授权或交办事项等;政府部门,行使部门管理职权,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由本级政府决定;涉及政府全面或跨部门职权应由本级政府行使。同时,有些法律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的职权或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权。
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国防、外交、国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保、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地方政府要做好国务院和上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各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省级各部门明确本系统权力事项的名称、归类、实施依据等标准;省市县政府要明确本级保留(直接行使、委托或下放下级行使)、权力职责边界、共同职权以及由上级决定等事项;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把握好几个问题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无先例可循,要在以往改革基础上有所创新,坚持攻坚克难。
一是动静平衡。要根据法律立改废的情况、机构改革和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权力清单,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可设定为许可和通过废止、依法确认为其他行政行为或政府职责、改为告知性备案、转移给中介机构等方式取消。
二是协调配合。特别是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按清单严格行使行政职权,切实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不按照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条块结合。要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结合起来。目前国务院部门主要是推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地方政府主要是推行部门权力清单;有的中央部门尝试推行部门权力清单,少数地方已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从长远来看,要探索推行中央部门的权力清单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
四是坚持按清单行权、履职与依法行政统一。权力清单,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业务手册或相对人的办事指南,实际上就是一张写满“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的纸”。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不能简单将按清单行权、履职与依法行政等同起来,还要推动法治政府的其他制度建设。(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