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2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12日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下发通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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