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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11日 星期一

    看法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亟须“拾遗补阙”

    作者:吴学安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11日 10版)

        因未完成课外作业,9岁男童施某被养母李征琴抽打及脚踩。警方披露的男童背部受伤照片,惨不忍睹。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对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消息一出,再次引起社会对南京虐童案的强烈关注和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热烈讨论。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还存有漏洞,相关立法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表示,立法不完善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且救济困难的重要原因。

        “溺亡”“虐待”“性侵”——这些残酷的字眼,在近期中国发生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新闻中,与天真烂漫的青少年联系起来,令社会各界深感痛心和怜惜。事实上,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四类主体: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但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中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以及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一道亟须反思和推进的课题。

        未成年人权益受损事件频发,既有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的原因,也有监护人缺位等因素,而这些都凸显了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重重困境。一方面,有效监护制度的缺失、“虐待儿童”的无罪名可定等问题,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尚待进一步完善的事实;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父母未能承担起监护人义务,也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现象频发。如溺水、车祸、拐卖、性侵犯等有关未成年人的一系列惨剧,大多都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有关。

        近期发生的数起社会事件,暴露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完善的事实。究其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乃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不足。一方面,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2010年到2020年是国务院儿童发展纲的第二个十年,关键要贯彻的是儿童优先,核心是保护儿童的权利,包括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但这个观念是不是真的渗透到社会当中,是最重要的。因为观念约束制度,制度约束行为,观念的普及涉及文化理念;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有关的教育法,对幼儿园儿童有相应保护规定,但是从中国目前实践情况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诚然,笼统地谈立法完善,其实没有太大意义。对于立法而言,总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再完善的法律,也有讨论的空间。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也是一样。譬如,针对虐待儿童的问题,中国至今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在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层面,目前确实存在一些漏洞:立法不够全面、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规定过轻,尤其是刑事打击力度不强,难以有效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等。应该说,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将促使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焦点事件刺激社会舆情的关注,立法理应回应这些关注,加快完善立法步伐。如专门制订儿童福利法,又如应在刑法中单独规定虐待儿童罪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增加、充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应内容。如此,既能使立法更具正当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也会使立法在缓解社会矛盾、保护未成年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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