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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08日 星期五

    有枪更不能任性

    作者:何人可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08日 02版)

        近日,黑龙江庆安警方在车站击毙中年男子徐纯合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5月6日有媒体“据现场监控录像”还原了事发经过,但即使站在旁观者的角度,仅凭对录像的描述,庆安警方开枪击毙徐纯合的行为与徐纯合对警方的反抗厮打行为之间,也很难建立起合理的因果联系。

        根据警方的描述,“中年男子曾用矿泉水瓶攻击民警”,“徐纯合却反手一拳并追打起民警”,以及在与执法警察“厮打过程中就给民警一拳,徐纯合抢走了齐眉棍,一棍打在民警后背上,另一棍打在持枪的手背上”。所有这些,其暴力程度是否足以“匹配”对其一枪毙命呢?

        最近两年,暴力恐怖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暴力恐怖行为,以不特定的公众为对象,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强,给防范和处置带来了困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警方在处理公共场合出现的暴力行为时,需要更加快速地判断情况,更果断地使用可以即时制止暴力行为的警械。毫无疑问,这些警械中,以枪械为最有效的器械,但枪械的使用条件也有最严格的限制。

        为什么警方最有效的器械反倒被限以最严格的使用条件?这是因为警方掌握的武装器械,不同于散在的棍棒刀枪,而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是有组织的国家暴力的物质根据。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而言,国家暴力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是国家强制力有效性的基础。不过,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在非战和平国家中,国家暴力的使用原则大都为不使用和有限使用。国家暴力的最大值在于其威慑性,而不在其使用,尤其不在其普遍使用上。几乎在所有非战和平国家中,国家法律严格限制执行国家强制力的组织使用强制器械,也正是为了防止使用暴力的普遍化。

        从一般国家政治原理来看,不论基于什么理由,暴力使用的普遍化都将改变基于国家暴力威慑性而形成的社会心理预期,并由此改变有权使用暴力的机构与普通社会组织以及民众的行为互动预期,也必将改变与此相关的社会关系。这些结果,也正是所有国家暴力的掌行者在使用暴力时谨思慎行、不敢任性的原因所在。

        最近几年,警察涉枪案件屡屡出现。除去个别警察蓄意谋杀、醉酒用枪等案例外,大多数警察涉枪案件的发生都与判断有误、处置失当有关。有钱不能任性,有权不能任性,有枪更不能任性。甚至,有理也不能任性,这才叫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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