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5月6日电(记者曾毅 特约记者任爽)《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近日起开始施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
办法规定,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免费,孤寡、失独、高龄以及失能、半失能等经济困难老人在同等条件下低于其他社会老人收费标准,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政府及其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合资养老机构。
此外,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公示,主动接受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